男拍裸照要正妹「喜歡就交換」 因這點被判1年6月
一名男子誘使未成年少女拍攝裸照傳送,遭到法院判刑。(示意圖/Shutterstock)
一名吳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名年僅15歲的少女,以傳送裸圖做爲引誘,讓少女也「交換」裸照,案經少女父親察覺報警,全案才曝光。桃園地院審結,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1年6月徒刑。緩刑2年。
判決書指出,吳男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了當時僅15歲的少女,明知其尚未滿18歲,仍於2020年8月間,吳男先傳送了自拍上半身裸照給少女,並向少女傳送,「交換」、「喜歡就來啊」等訊息,引誘少女自拍裸露胸部的照片2張。
吳男於警詢、審理期間均坦承犯行,檢方比對少女及其父親的證述後確定情節相符,另依通訊軟體的對話紀錄等,認定自白與事實相符,足以認定犯罪事證,依涉犯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爲之電子訊號罪起訴。
桃園地院法官勘驗對話紀錄,發現在吳男傳送自拍裸圖與「交換」等訊息前,少女並沒有想拍攝猥褻照片傳送的意願,認定少女是被吳男引誘後,才拍攝下裸露胸部的照片。
法官考量吳男坦承犯行,且向少女達成和解賠償並履行完畢,擔保私密照片不會留存、流出,並給付相當金額的懲罰性賠償金作爲違約效果的切結書;少女父親替吳男求情,同意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機會,法官審酌後,依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爲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