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遭揪3缺失 金管會共開罰180萬

▲南山人壽業務疏失,遭金管會處以180萬元罰鍰。(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巫彩蓮/臺北報導

南山人壽未電訪客戶即進行解約等3項業務行爲,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遭金管會保險局共處以180萬元罰鍰。

保險局經調查南山人壽有以下3項業務行爲疏失,依照保險法予以處分:

1.南山人壽辦理評估保戶繳交保險費資金來源是否爲解約、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作業,有未正確檢核致未進行電訪者,如:民國111年10月26日保戶申請終止保單,並於112年1月9日投保新保單,惟檢核機制未能於覈保作業過程產生提示,致未電訪保戶確認保費資金來源及提醒解約後再投保之相關權益損失。

2.南山人壽辦理保戶終止保單時同時符合「原招攬業務員離職未滿1年」且「保件所屬險種包含健康險或生效日未滿3年壽險」要件之應電訪作業,有因業務員離職日判斷作業疏失,致有應電訪而未電訪之情事,如:民國111年7月11日保戶申請終止保單,險種屬健康險,招攬業務員二度離職,惟電訪條件系以招攬業務員第一次離職日109年2月1日認定保單終止時離職已逾1年,不符要件爰未電訪。

3.南山人壽民國112年7月24日辦理利害關係人交易條件不優於同類對象條件比較作業,有參與採購廠商未具經營採購業務資格條件者,且報價規格亦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