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信義鄉代會主席爆貪污 辦工程採購案索賄 3人遭收押

南投縣信義鄉鄉民代表會李姓主席等涉在今年兼利用主席職權,在信義鄉公所辦理某工程採購案追加案時,向廠商黃姓、鄧姓等業者收受賄絡,臺中地檢署檢方復訊後認李與黃、鄧兩業者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重大,向法院聲押獲准。(潘虹恩攝)

南投縣信義鄉鄉民代表會李姓主席等涉在今年兼利用主席職權,在信義鄉公所辦理某工程採購案追加案時,向廠商黃姓、鄧姓等業者收受賄絡;臺中地檢署27日前往搜索,並約談12名犯罪嫌疑人、2名證人到案,復訊後認李與黃、鄧兩業者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且有逃亡、串供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其餘9人請回。

臺中地檢署29日指出,檢察官黃鈺雯指揮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南投縣信義鄉鄉民代表會李姓主席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27日持法院核發搜索票,搜索信義鄉民代表會等共計23處所,約談犯罪嫌疑人12名、證人2名到案說明。

經檢察官復訊,認定被告李姓主席今年間藉其鄉代會主席職權,利用信義鄉公所辦理某工程採購案追加預算之機會,向廠商黃姓、鄧姓等人收取賄賂,並容任投標廠商於採購案中合意圍標;3人分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賄、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賄、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等罪嫌。

檢方認爲,3人犯嫌重大,所犯爲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逃亡、湮滅證據、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李、黃和鄧等3人並禁見,臺中地院28日裁定李等3人均羈押禁見;其餘9人則經檢察官諭知請回。將由承辦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機關深入追查、持續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