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復興鄉代會主席貪污遭重判7年半 行賄者認罪輕判6月

本報資料照片

桃園縣復興鄉代會主席張永專,9年前利用職權向LED路燈工程業者收取賄賂147萬多元,前年最高法院斥責張男沒有悔意,重判7年6月定讞,行賄的林姓男子部分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考量林男坦承犯行,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確定。

更一審認爲,林男在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偵訊原審高院都坦承犯行,考量其所坦認之情狀,減輕其刑。

法官審酌林男不思以正當手段競爭比價獲取採購案,竟以交付賄賂之方式,獲取承作系採購案之機會,並因此賺取業務獎金,應予責難,惟念及被告始終坦承客觀犯罪事實,判處可易科罰金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