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公燈處技工索賄2.2萬 貪污罪判刑3年2月
臺北地院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依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中時資料照)
臺北市政府公燈處技工黎國宏,被控在承辦中正區及萬華區公園委託維護管理服務案時,擅自將契約上「每月」增加垃圾清運量,改爲「每日」計算,致承包廠商溢領24萬多元,另在公園直飲臺清潔維護項目,明知廠商未進行水壓水質檢測,不但未開罰,反而自行幫廠商以不實的水質、餘氯檢測數據登錄混充,向廠商索賄2萬2000元未遂,遭起訴。
臺北地院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依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褫奪公權4年。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此外,被訴關於不實記載垃圾清運車次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部分無罪。可上訴。
起訴指出,臺北市政府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自2017年至2020年辦理「106年度青年所所轄中正區及萬華區公園等委託維護管理服務」及後續擴充採購案,任職公燈處青年公園管理所技工的黎男是2018年、2019年青年所續約案監工人員。
黎男明知2019年青年所續約案的第5次契約僅變更契約上「每月」增加垃圾清運量1車次,卻擅自於2019年5月至10月改爲「每日」計算,致多出178車次,讓承包廠商溢領24萬8635元。
黎男另明知自2019年8月起,辦理青年所續約案第6次契約變更,增加直飲臺清潔維護項目,內容包括28座直飲臺設施檯面清潔、水質檢測、餘氯數據登錄,廠商需確實施作後,始可以依估驗計價2萬7000多元,但廠商並未確實施作,且未依登錄檢測數據至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網站,黎男不僅沒有計罰廠商違約金,反而自行幫廠商登錄不實檢測數據。
法院表示,黎男的犯罪事實,經他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且加上其他證據資料,包括人事簡歷表、業務職掌表及職員獎懲明細表、決標公告、飲水臺自主維護管理紀錄表及臺北市萬華及中正區公園直飲臺清單與臺北市公園直飲臺108年自主維護管理紀錄等,足認他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已可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法院指出,黎男雖誤載垃圾車之車次,然依憑卷內事證,尚難認他是故意爲不實記載,而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自無從遽以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相繩。此部分既不能證明他犯罪,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