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崁頂鄉代會主席涉貪判7年8月 13日報到入監服刑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崁頂鄉民代表會主席郭茂良違搜貪污治罪條例,被判決經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褫奪公權5年、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並於2021年6月23日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屏東地檢署獲悉後即以電子傳輸方式限制郭出境,並於13日上午9時38分許提前至該地檢署執行科報到,依法送監執行。
屏東地檢署表示,郭茂良被判決定讞後,該案雖未經依「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聯繫作業要點」轉知應爲確保防逃之案件,惟該署認該案屬重大貪污之社會矚目案件,應立即分案並由檢察長張介欽召集主任檢察官陳怡利、陳建州及檢察官陳啓能、黃鬱如成立專案小組,啓動確保執行程序。
承辦執行檢察官旋即聯繫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傳真該案最高檢察署函文及最高法院確定判決資料後分案執行,同時限制受刑人出海,並於7月5日指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派員查訪受刑人戶籍地及住居所並確認受刑人現住地,再協請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派員與受刑人接觸、訪視,進行必要之觀察及掌握行蹤。
地檢署於7月8日將郭茂良之傳票及應遵守事項之通知書交由南調組廉政官親送郭收受,通知他於7月8日起至月12日止,每日上午10時準時至東港分局崁頂派出所報到,並應於7月13日上午10時至該署執行。他於今日上午9時38分許提前至該署執行科報到,送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