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心情差竟報案酒吧有人吸毒打架遭起訴 法院判處無罪
臺北地方法院。(本報資料照)
北市一名楊姓男子被控因心情不佳,爲干擾張姓男子所經營的PAWNSHOP酒吧營業,明知酒吧內並無他人施用毒品及發生打架滋事的犯罪行爲,竟打兩通電話報警,使得酒吧暫時無法營業受有損失,遭起訴誣告。臺北地院認爲本案證據不足,檢方不能證明楊男犯罪,判處無罪。可上訴。
檢方指控,楊男分別於今年1月6日凌晨3時10分許及同年月28日凌晨0時4分許,撥打110報案電話,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承辦人員謊報酒吧內有不法情事,使得該中心各派遣值班員警前往現場調查後,發覺並無他所指的情事,而以此方式向警員誣告他人犯施用毒品等罪,使得酒吧因警方前來查處而暫時無法營業受有損失。
楊男坦承曾於今年1月6日3時10分持用手機撥打110報案電話表示有人打架,但堅詞否認有何未指定犯人誣告犯行。他辯稱,當時回家路過該酒吧,看到門口有人拉扯,嘈雜話語聲中有外文,所以打110電話報警。他家距離酒吧有幾百公尺,平常不會聽到吵鬧聲響,他也不知道酒吧被檢舉會停業造成損失,他已經就這個部分與酒吧和解並支付道歉金5萬元,但他真的沒有誣陷動機、沒有虛構事實,也只有打過這一次。
他辯稱,至於另一通於今年1月28日0時4分許有人撥打110報案電話的事情,這與他完全無關,當庭播放錄音檔案後,也聽得出來不是他的聲音,也不知道檢察官爲什麼說是他。
律師則辯稱,楊男於今年1月6日只是單純告知警方可能有人打架、需要員警維護現場秩序的情事,並未就具體細節加油添醋或多有描述,而加架鬥毆的相關罰則是規範於社會秩序維護法,非刑法犯罪,客觀上無使他人受刑事訴的可能性,且他並無誣告動機,亦未虛構情節而無犯意。
法院查出,卷內並無任何證據指出於今年1月27日23時51分許的110報案紀錄中持用報案電話爲何人,也未見該電話或報案人與楊男存在任何關聯。經當庭勘驗該報案電話的錄音檔案後,可聞報案人聲音頻率較高,明顯與楊男當庭陳述及其今年1月6日撥打報案電話的錄音檔案,聲音特徵俱不相符,自難認楊男有撥打110報案電話,因此辯稱該通報案電話與其無關等語,即非無稽。
法院表示,楊男固曾於今年1月6日3時10分至11分許用手機撥打110報案,但報案內容確實僅提及打架,並未指述現場有人受傷或遭受何等刑事暴力犯罪之情節,已難謂存在妨害國家司法權行使的客觀事實。
法院指出,檢察官所憑的證據,尚未到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爲真實程度,依刑事訴訟制度「倘有懷疑,即從被告之利益爲解釋」、「被告應被推定爲無罪」原則,即難據以爲楊男不利認定。此外,卷內複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楊男確有未指定犯人的誣告犯意,自屬不能證明楊男犯罪,應爲無罪之諭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