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疑不滿遭女駕駛擋車 持改造手槍朝車門轟4槍
鄭男開車要去試槍彈,途中不滿遭擋車,竟先連轟對方4槍,臺中地院法官認定不僅嚇阻,依殺人未遂等罪判刑。(資料照片/陳淑芬臺中傳真
20歲鄭男在2020年間自研改造2枝手槍、並製作大批子彈,攜槍彈開車要去公墓試射,途中認爲劉姓女駕駛故意擋車,趁兩車行駛並行時,開窗舉槍右側劉女車子方向連轟4槍,所幸未擊中劉女。鄭男辯稱,他朝車輪開槍只是想嚇阻;法官認爲,連開4槍且擊中駕駛座車門,應非單純嚇人,依殺人未遂等罪嫌判刑10年,併科罰金20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鄭男在2020年5、6月間於中市某玩具店購買玩具手槍3枝,靠書籍、網路等管道自學改造槍彈技術,完成改造2把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的改造手槍,還購入制式子彈6顆及一批彈殼、彈頭及火藥等材料,並將製作子彈91顆。
鄭男在同年10月15日晚間10時許,攜帶改造槍彈開車想到烏日區公墓試射,行經中山路3段與高鐵東路交叉路口附近,認爲劉女駕駛自小客車故意擋車,心生不滿,在兩車並行時,他打開副駕駛座車窗,右手持槍往右側行駛中的劉女車輛連射4槍。
所幸,劉女未被擊中倖免於難,她的車子的左前車門等處板金遭射擊損壞,向警方報案。警方循線隔天凌晨4時許,再鄭男住處查獲槍彈一批。
鄭男坦承改造及持有槍彈,但否認殺人未遂,供稱劉女故意擋車,他才持槍瞄準對方車子左前輪射擊2槍後,她又補踩油門貼近企圖要追撞,他被嚇到纔再開2槍,只是想要嚇阻對方,沒有殺人的意思。
法官勘驗道路監視影像,發現兩車在交岔路口,兩車並行前進,劉女並無追撞情事,鄭男若僅想嚇對方,開1、2槍就足以讓人心驚膽跳,達到示警效果,但鄭男持續再開2槍,分別擊中劉女車輛的駕駛座車門中間等處,認定不只是單純想嚇嚇對方而已,應有朝劉女的小客車駕駛座車門開槍射擊之意。
法官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處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20萬元;殺人未遂罪,判徒刑5年10月。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徒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