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在網路張貼「愛愛照」 遭前女友提告求償100萬

男子與女友分手後在網路張貼2人愛愛照。(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南1名顧姓男子與甲女(化名)前爲男女朋友,2人于于2022年12月23日分手,顧男竟於2022年7月17日、2023年2月12日某時,分別在社交軟體X推特上,張貼他與甲女發生性行爲之數位照片,致使甲女精神受有相當之痛苦、身心遭受重創,因此請求損害賠償責任100萬,法院審理後認被告應給付原告27萬元。可上訴。

甲女主張:兩造前爲男女朋友,已於2022年12月23日分手。詎被告竟於2022年7月17日、2023年2月12日某時,分別基於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電子訊號及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性影像之犯意,使用被告於社羣網站X之公開帳號,張貼被告前於2021年12月29日某時,持手機拍攝原告與其發生性行爲之數位照片,使瀏覽網頁之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

被告以上開行爲故意外流原告私密照片,不法侵害原告之隱私權,致原告精神受有相當之痛苦、身心遭受重創,兩者間有因果關係,就原告所受損害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爲此,各請求50萬元之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等語。2次行爲共求償100萬元。

法院考量,兩造之教育程度、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及被告乃故意加損害於原告,且原告主張被告於偵查時檢察官訊問程序始將網路上之照片撤下,被告並未爭執,第1次張貼者無證據證明未經原告同意拍攝,張貼照片數量、在網路公開時間長短,暨原告因被告加害行爲致其人格法益受影響、精神上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各應以12萬元、15萬元,合計27萬元爲適宜,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過高。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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