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起訴成年患病女兒要求降低撫養費,法院:不行
夫妻離婚時對患病成年女兒的撫養費進行約定,但之後在支付過程中父親又覺生活壓力大,起訴到無錫樑溪法院要求降低撫養費,法院會如何判決?
徐某與妻子顧某育有一女小徐,小徐在年幼時被評定爲精神殘疾,需常年服用藥物進行治療。2009年,徐某與顧某因生活瑣事感情破裂,此時小徐已33歲,但仍無法獨立生活。雙方離婚時未對兩人名下的房屋進行分割,但約定了小徐由母親顧某撫養,徐某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小徐所花費的醫療費各半負擔。之後,顧某與小徐搬進了廉租房居住。
2019年,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其與顧某名下的房屋。經法院判決:房屋歸徐某所有,徐某向顧某支付歸併款36萬元。
2023年11月,徐某又訴至法院,稱其現在入不敷出,每月退休工資4600元,不僅需要支付小徐的撫養費,還要定期向前妻顧某支付房屋歸併款,生活壓力大,要求降低小徐的撫養費,由每月500元降至每月300元。
在庭審中,顧某告訴法官,小徐沒有工作能力,目前只有政府發放的補助,但看病吃藥都需要錢,平時還要支付租金及其他生活開銷,生活十分困難。
法院審理查明後認爲,此前雙方約定徐某每月支付小徐撫養費500元,至小徐能獨立生活時止,在不存在支付經濟狀況明顯惡化、勞動能力明顯降低等特定情形時,撫養費不應降低。
徐某的退休工資從之前的3600元提高至目前的4600元,並未降低。徐某稱,需要支付房屋歸併款,但此前分割房產的案件系由徐某提起訴訟,且主動提出房屋歸他所有,他向顧某支付房屋歸併款。因此,徐某明確知曉一旦房屋歸併,他既需要支付房屋歸併款又需要支付撫養費,現提出因支付房屋歸併款導致支付撫養費能力降低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最後,法院駁回了徐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爲離婚而達成的約定,既包含與身份關係相關的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問題,也包含具有財產屬性的財產分割問題,是雙方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後達成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沒有約定或法定事由的,離婚協議內容不得輕易更改。
不撫養子女的一方主張離婚時約定的撫養費過高,要求降低撫養費的,應提供充足證據證明其經濟狀況明顯惡化或者其勞動能力明顯降低等特定情形,法院通過嚴格審查不撫養子女一方現在的工作和收入狀況,財產變動情況是否合理等因素來認定。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符合條件,適當降低撫養費支付數額標準,當給付方恢復撫養能力後,子女仍有權要求恢復至原定撫養金額,甚至要求增加撫養費。(文中均爲化姓)
現代快報/現代+記者 朱鯨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