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詐騙罪服刑期間又詐騙多名獄友超10萬元...

4月8日,觀察者網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瞭解到,甘肅一位因詐騙罪被判刑的92年男子,在獄中詐騙多名獄友11.2萬元。對此,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並處罰金30000元,與前罪犯詐騙罪餘刑二年十個月,罰金100000元並罰,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130000元。

謊稱有關係,多次實施獄中詐騙

根據裁判文書網信息顯示,李某,曾用名李亞軍、李亞亞,男,生於1992年12月3日。初中文化,甘肅省定西市人,無業,戶籍地甘肅省定西市安定區。

他此前曾於2007年、2014年、2019年和2020年分別因搶劫、盜竊、詐騙多次入獄。其中最近一次是在2020年12月4日,李某因犯詐騙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於2020年12月17日入監執行,現羈押於酒泉監獄。

根據案件信息披露,在獄中共有4人被李某詐騙。

2023年3月8日,服刑人員吳某到甘肅省酒泉監獄服刑,與被告人李某關押於同一監室,李某利用自己身爲分監區生活委員和紀律委員的機會,在與吳某接觸過程中謊稱可以調整輕鬆勞動崗位、照顧生活,取得吳某信任,吳某通過撥打親情電話、以及利用外協人員熊某捎帶紙條專遞信息的方式,告知家人向李某提供的其李父名下的酒泉農商銀行賬戶轉賬,2023年3月16日吳某的親屬按照吳某提供的李父酒泉農商銀行賬戶,向其轉賬人民幣100000元。後李某再次以可以讓吳某在獄內過的輕鬆一點、可以爲其辦理假釋爲由,要求向吳某再次轉賬60000元,後因吳某因家庭原因未向李某支付上述款項。

2023年春節過後一天,被告人李某在與同監區服刑人員樑某聊天時得知樑某在獄內香菸等生活物資不夠,謊稱自己可以向樑某提供香菸及其他貨物,樑某相信並通過撥打親情電話的方式,告知家人按照李某提供的李父的酒泉農商銀行銀行卡賬戶轉賬。樑某家人於2023年3月16日往李父名下的酒泉農商銀行尾號爲8545的銀行卡轉賬人民幣4000元。

2023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以可爲同監區服刑人員董某違規從監獄外捎帶進來高檔香菸及生活用品爲由,取得董某信任,採取撥打親情電話、利用外協人員熊某捎帶紙條給其李父傳遞信息,然後再通過李父聯繫董某親屬轉賬,2023年6月6日,李父酒泉農商銀行銀行卡收到董某家屬通過轉賬方式給予的人民幣3800元。

2023年3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以可爲同監區服刑的肖某提供生活關照、安排輕鬆勞動崗位爲由,取得服刑人員肖某的信任,採用撥打親情電話、利用外協人員熊某捎帶紙條給李父傳遞信息,然後再讓李父聯繫肖某親屬轉款,2023年6月6日,李父酒泉農商銀行銀行卡收到肖某家屬通過轉賬方式給予的人民幣5000元。

李某四次詐騙合計騙取錢款共計172800元,其中60000元未遂,而其餘112800元全部以銀行轉賬方式打入李父賬戶。

加刑3年5個月,罰款3萬元

根據文書顯示,案發後,11.2萬元贓款中,李父向酒泉監獄退繳4.5萬元,案涉人員熊某退繳8500元,合計退繳53500元,其餘未退繳。

案中,法院認爲被告人李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已觸犯刑律,構成詐騙罪,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指控的詐騙金額爲172800元,其中60000元系犯罪未遂,犯罪既遂金額爲112800元認定。被告人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並自願認罪認罰,案發後其親屬退賠被害人部分損失,依法應從輕處罰;有前科劣跡,可酌定從重處罰;被告人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應對新罪與前罪進行並罰。辯護人所提被告人願意繼續退贓的辯護觀點,經查,被告人李某在監獄服刑,自己並無能力退贓,其親屬已將所獲贓款揮霍,至今並未繼續退繳,該辯護觀點不予採納。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一、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並處罰金30000元,與前罪犯詐騙罪餘刑二年十個月,罰金100000元並罰,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130000元。(刑期自本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2月5日至2030年2月4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後三個月內繳納。)二、已退繳的53500元,按比例發還被害人,剩餘59300元繼續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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