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中午嫖娼被抓,公司讓他走人,他把公司告了,結果…

一名員工中午出去嫖娼被抓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他把公司告到法院法院判決駁回員工全部請求

近日

“勞動法庫”公衆號

發佈一起典型案例

蕭某(化名)系江蘇某公司員工,勞動合同期限自2021年7月6日起至2024年7月5日止,月基本工資爲16522元,其他津貼2478元。

《員工手冊》經民主程序制定並交由蕭某簽收。蕭某在簽收單上註明:“本人確認已知曉公司員工手冊爲新進人員入職須知,須詳細閱讀所有內容,並會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2023年2月26日中午,蕭某在某酒店房間內嫖娼,被公安機關抓獲。

當月28日,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蕭某行政拘留10日並處罰款5000元,並在決定書送達後,送至市拘留所執行拘留,拘留期限自2023年2月28日起至2023年3月10日止。

公司瞭解到蕭某被拘留的事實後,於2023年4月1日向其工會委員會發出《解除勞動合同工會通知函》,工會於同日回覆“同意”。公司隨後向蕭某送達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函》。

2023年5月,蕭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6000元。

仲裁委審理認爲公司未能提交證據證明蕭某被行政拘留或處罰,且蕭某當庭否認受到行政處罰,故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不充分,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5961.56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蕭某辯稱——

法院經審理認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員工手冊》分別約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員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於有下列情形者,視爲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公司將隨時予以解除勞動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勞教或違反治安管理條例、受到行政處罰者。”

本案中,2023年2月28日,蕭某因嫖娼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公司於2023年4月1日解除與蕭某之間的勞動合同,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和雙方的約定,且公司的規章制度已履行了民主制定程序,可以作爲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

故公司無需向蕭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5961.56元。蕭某的辯稱意見,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採信。

蕭某的全部請求,均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判決如下:駁回蕭某的全部請求。

●據勞動法庫、新黃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