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租到甲醛房反被索賠 法院:解除合同,房東退還租金及保證金

租房時發現租到了一間“甲醛房”該怎麼辦?8月13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向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披露審結的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2023年7月,倪先生通過租房平臺瞭解到某小區一房屋的租賃消息,經聯繫房東周女士,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期爲一年,租金每月3400元。合同簽訂當日,倪先生支付了一個月房租及額外的租賃保證金3400元,周女士當即告知其房門密碼。

次日,倪先生準備搬家入住,但偶然間從鄰居處瞭解到該間房屋距離裝修完成還不滿一個月。考慮到甲醛問題,倪先生立刻與周女士溝通要求退房,但被周女士拒絕。隨後,倪先生又提出邀請第三方檢測機構在雙方都在場的情況下對房屋進行甲醛檢測,並表示若甲醛未超標,則繼續入住,否則需退房,而周女士對此未有迴應。

無奈之下,倪先生於次日自行委託檢測機構對房屋空氣環境進行檢測,結果顯示室內空氣中的甲醛含量超標。據此,倪先生通過微信向周女士發送檢測報告,並表示房屋存在甲醛超標問題,自己尚未入住,亦未更改房門密碼,要求周女士給退房。

四個月後,仍未得到任何回覆的倪先生向上海寶山法院提起訴訟。倪先生認爲,周女士的行爲已經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請求法院確認雙方租賃合同已於7月解除,並要求周女士返還租金及租賃保證金共計6800元。

庭審中,被告周女士辯稱,不認可租賃合同已於7月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周女士一直按合同履行。房屋是6月初進行的裝修,在得知倪先生提起訴訟後,其對房屋也進行了第三方檢測,發現不存在甲醛超標的情況,周女士不存在違約行爲,故不同意退還租金及租賃保證金。相反,合同簽署後,倪先生至今沒有解除租賃合同,導致周女士11月底才收回係爭房屋,倪先生支付的房租和保證金不足以彌補周女士的損失。爲此,周女士提出反訴,請求判令倪先生向其賠償三個月房租損失10200元。

上海寶山法院審理後認爲,周女士自認房屋於6月初進行裝修,其作爲出租方,應提供符合居住條件的房屋。7月倪先生表示新裝修的房屋可能存在甲醛超標問題,要求雙方均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甲醛檢測,但周女士對此未有迴應。在此情形下,倪先生有權單方委託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結合房屋裝修時間及檢測結果,倪先生擔心甲醛超標並向周女士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符合常理。

至於周女士在庭審過程中提供的檢測報告,主張房屋不存在甲醛超標情形,法院認爲,考慮到甲醛的揮發性及空氣流動性,周女士提供的檢測報告僅能證明檢測當時房屋內的空氣質量情況,無法反映7月的房屋情況。合同簽訂後,倪先生一直積極與周女士協商溝通房屋甲醛超標問題,未實際搬入房屋且於起租日次日便提出解除合同,其間亦無故意拖延行爲。倪先生提出解除合同後,周女士理應及時收回房屋,周女士怠於收回房屋的租金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

據此,上海寶山法院判決雙方租賃合同於2023年7月解除,周女士應退還倪先生租金及租賃保證金共計6800元。一審判決後,原、被告均服判息訴。該判決已生效。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俞金旻

編輯 李錚

校對 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