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別拿iPhone綁架立法院
近日行政院提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新任委員名單,在立法院程序委員會遭到封殺;然其中內定主委、也是現任副主委翁柏宗居然說,委員若出缺,未來新iPhone恐無法上市。這種行政機關要脅國會強迫埋單的邏輯,讓人感到匪夷所思。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廿一條但書明文規定,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其合議制成員中屬專任者,應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又依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第三款亦規定,NCC屬於行政院所設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至於NCC人事同意案,則由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列爲院會報告事項後,交付委員會審查,再提報院會行使同意權。
上述是行政院提名NCC新任委員予立法院決定,立法院可針對獨立機關委員行使法定職權的規定,且立委在既定規範下,也應善盡良善監督及迴應民意的職責。
今因部分NCC新任委員具有爭議或不適格,立委於程序委員會表決暫緩同意案,並要求新閣揆卓榮泰五二○上任後重新提出名單。但內定的翁主委卻以NCC委員任期屆滿如未能依規定提任,因部分業務須送委員會審查,經過半委員通過審查後,才得予施行,如尚未取得型式認證的新款手機,第一支手機要進口到臺灣時,須經委員會確認審驗,若委員會無法運作,勢必受到影響。
這是何等弔詭的邏輯,提報同意名單遭否決,就要脅民生消費將受影響,如果這不是強迫立法院埋單,什麼才叫強迫埋單?更何況,國會審查密度以最嚴謹態度爲之,實屬對於這份工作盡責的基本態度,也是幫民衆權益把關。
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第五項規定,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換言之,縱新任委員無法就任,審查職務之行使並不受影響,何來無法買蘋果手機之理由?翁副主委如連轄下主管法規都不甚熟稔,未來如何挑NCC主委之大梁?
回想現任NCC主委陳耀祥對於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成立調閱小組調閱資料時,態度乖張、冥頑不靈搬出大法官解釋第七二九號,請立法院先說明「特定議案」定義;先前還燒出「中天、鏡電視、中嘉」等三大案爭議。這些作爲都已經違反獨立機關對廣電事務明公正氣及超然獨立的基本原則,更有逃避立法院監督權責之嫌。
國會當前欲以修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請行政院重思提名名單、或邀請新任委員說明等方式監督,皆屬對普羅百姓與對立委本身職責負責的態度。作爲消費者,僅希望獨立機關保持中立,如因新任委員經立法院行使同意權難產時,更應拿出配套措施解決問題,而非以嚇唬手段,放話果粉會買不到手機、葬送小民購買手機之自由,徒留超然獨立之虛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