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房東趕走染疫者 最重罰15萬
本土疫情持續增加,內政部今表示,租屋族羣若確診新冠肺炎,房東不得以房客因染疫而拒絕承租,也不得因房客在家實施居家檢疫,而歧視合法租屋權益。圖爲搭乘吊車架設廣告帆布的勞工。(季志翔攝)
本土疫情持續增加,內政部今表示,租屋族羣若確診新冠肺炎,房東不得以房客因染疫而拒絕承租,也不得因房客在家實施居家檢疫,而歧視合法租屋權益;違反者將依法最重可處15萬元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
疫情嚴峻造成消費、服務市場受衝擊,連動影響勞工收入,爲避免租屋族羣繳不出房租,民衆黨昨偕同OURs都市改革組織、崔媽媽基金會,喊話政府在新編列的2600億紓困預算中,應參照《防疫紓困條例》,對受衝擊的營業、住宅租屋者提供緊急的租金補貼;並禁止房東在疫情期間,對因疫情而繳不出房租者下達驅逐令。
儘管行政部門迄今仍未考慮將租金納入紓困項目,但內政部今表示,在疫情期間應共體時艱協助房客,避免不當終止租約及要求搬遷;同時提醒房客,若受到房東不當對待,可即時通報地方主管機關協助。
內政部表示,依《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規定,對於傳染病病人、接受隔離治療、居家或集中檢疫者的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第12條也規定,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居住或給予不公平待遇。
內政部強調,在疫情期間,居家隔離或檢疫爲防範疫情擴散的最基本要務,房東應以同理心,共體時艱協助保障房客租屋居住權益,並避免因搬遷而造成防疫破口。
此外,內政部指出,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房客或同住親友因染疫或居家隔離,並非爲房東主張終止住宅租賃契約的法定事由。房東如果仍以此爲由提出終止租約,不僅不當,也將因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而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