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追究重慶燃氣公司的刑事責任嗎?

對重慶燃氣公司的行爲,在法律上如何定性,是否構成犯罪,討論正酣。韓旭教授提出,對燃氣公司及其責任人不能“降格處理”。於建嶸教授也在問“重慶燃氣公司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他認爲現在的問題是重慶燃氣公司與用戶是合約關係,燃氣公司是否故意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了真相?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此罪的犯罪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單位犯罪,一般都由單位集體決定或者由單位的領導人員決定,以單位的名義並由單位內部人員具體實施,在通常情況下,犯罪的目的是爲了單位謀取非法利益。但從現實案例看,單位犯罪主要用於追究民營企業的刑事責任,很少追究國有企業。即使個別追究的,也只見於職務犯罪案件,尚未見到國有企業盜竊、詐騙犯罪的案例。

(如果民企這麼做,盜竊罪或者詐騙罪,分分鐘可以定上)

這一次,我認爲同樣不可能追究燃氣公司的刑事責任,因爲重慶燃氣公司是國有企業,甚至央企參股。從理論上說,國有企業是全民所有,其向用戶多收的費用,只要入賬,名義上也是由全民共享,所以缺乏“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要件,不構成此類犯罪。當然,如果他們有貪污公款或者私分國有資產等行爲,則另當別論,可以貪污罪或者私分國有資產罪處罰。

有人提出,收費高了、利潤高了,相關責任人員的績效、獎金是不是也會水漲船高,這部分算不算“非法佔有”?這主要牽涉國企薪酬體系合理性問題,且即使個人有非法佔有目的,但作爲國有企業整體而言,不好認定有非法佔有目的。當然如果創新突破,民企國企一視同仁,既然民企這麼幹構成犯罪,國企這麼幹也應當定罪,我也是舉雙手贊成的!

古今中外,專營專賣目的是爲了獲取超額利潤,國家壟斷實質上是合法劫掠。只要不是太過分,一般沒人計較。若劫掠太重、民怨過大,國家就會出手,但也不是追究壟斷國企的刑事責任,更不會取消壟斷,而是處理相關管事人,懲罰其沒有把握好度。

如果對重慶燃氣公司定罪,其他地方的燃氣公司,甚至其他所有提供水電油的國有企業,其缺斤少兩、質次價高的行爲是否也要一併定罪處罰?比如“三桶油”,質量比別人差、價格比別人高,遠比燃氣公司賺得多,但能追究“三桶油”的責任嗎?不行!不僅不行,而且還得每年用鉅額財政補貼他,安撫他們繼續認真履職、努力創收。

不過,話也得說回來,壟斷國企主要還是爲人民服務、爲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的,國有企業必須做大做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