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臺獨”頑固分子刑事責任的科學指引

一段時間以來,民進黨當局繼續頑固堅持“臺獨”分裂立場,大肆宣揚“臺獨”分裂謬論,破壞兩岸關係發展基礎,嚴重危害臺海和平穩定,嚴重損害兩岸同胞共同利益和中華民族根本利益。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制定印發《關於依法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爲依法追究“臺獨”頑固分子刑事責任提供了明確指引,正當其時。

《意見》以更具可操作性和精細化的方式落實了《反分裂國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相關要求,對依法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總體要求、定罪量刑標準和程序規範等作出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充分彰顯出中國政府嚴懲“臺獨”頑固分子的立場和態度。總體來說,《意見》爲全面、精準、從嚴、依法追究“臺獨”頑固分子刑事責任提供了科學指引。

一是全面追責

《意見》首先貫徹了堅決反對任何形式“臺獨”分裂活動的基本要求,從犯罪類型和罪名界定等方面,全面細化了《反分裂國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基本要求。從犯罪類型來看,《意見》將近年來“臺獨”分裂勢力最着力鼓譟、宣揚、謀求的分裂活動均明確歸入分裂國家範疇,並將謀求“法理臺獨”“倚外謀獨”“以武謀獨”和“歷史文化臺獨”等近年來極少數“臺獨”頑固分子重點謀劃操弄的分裂行徑作爲打擊重點。《意見》還設置了兜底條款,將“其他圖謀將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行爲”界定爲分裂國家罪的打擊範圍,從而爲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可能耍出的“分裂新花樣”預留了制度空間。從罪名界定來看,《意見》不僅對適用刑法規定的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條件作出詳細規定,而且在附則中明確對於“臺獨”頑固分子實施的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等其他犯罪,可以參照《意見》辦理。圍繞這些罪名形成的制度建構,爲打擊“臺獨”頑固分子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實施的“臺獨”分裂活動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依據。

二是精準追責

《意見》充分貫徹了嚴打極少數頑固分子、挽救部分盲從人員、保護絕大多數臺灣同胞的基本方針,着力做到了“兩個區分開來”。一方面,《意見》落實了將極少數“臺獨”頑固分子和廣大臺灣同胞區分開來的基本原則,明確刑事懲治措施只針對極少數“臺獨”頑固分子,不涉及廣大臺灣同胞。《意見》標題中即將打擊對象明確界定爲“臺獨”頑固分子,並在正文中將犯罪主體限定爲“組織、策劃、實施”“組織、策劃、指揮”等的相關人員。必須認識到,對“臺獨”頑固分子的嚴懲,恰是保障兩岸關係正常發展、兩岸交流正常進行的重要前提和基礎。因此,祖國大陸採取的打擊“臺獨”頑固分子的種種措施,絕非針對廣大臺灣同胞,更不會影響兩岸正常交流交往。另一方面,《意見》落實了將極少數冥頑不化的“臺獨”頑固分子和認罪認罰、改過自新者區分開來的基本原則,明確“臺獨”頑固分子若主動放棄“臺獨”分裂立場,不再實施“臺獨”分裂活動,並採取措施減輕、消除危害後果或者防止危害擴大,符合相關規定,可以依法不追究部分甚至全部刑事責任。這爲曾進行過犯罪活動但已認識到自身罪行的犯罪分子依法保留了懺悔、立功的制度空間。

三是從嚴追責

《意見》充分貫徹了從嚴懲處“臺獨”頑固分子、以最嚴格的法律制度堅決捍衛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這一最爲重要的國家利益的基本精神。《意見》突出打擊重點,對刑法中規定的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罪行重大”“積極參加”等法律概念做出了詳細闡釋,並進一步明確了各類犯罪情節的量刑標準,爲從嚴懲處嚴重危害國家根本利益的犯罪行爲提供了認定標準。同時,《意見》還在程序上形成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在逃犯罪嫌疑人發佈通緝令,人民法院對符合缺席審判條件者適用缺席審判程序,對有關國家機關立案偵查或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限制等規定構成的相互之間有效銜接的制度規範體系,進一步紮緊了懲治和追訴“臺獨”頑固分子的籠子。

四是依法追責

《意見》充分貫徹了在追究“臺獨”頑固分子刑事責任過程中,必須落實法治思維、遵守法律規定,落實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基本原則的基本要求。貫徹法定程序、依法保障人權是刑法、刑事訴訟法所秉持的基本原則。《意見》堅持貫徹法治立場,不僅重視對“臺獨”頑固分子犯罪行爲的嚴厲打擊,還強調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權利的尊重和保障。《意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辯護、委託辯護人等權利,對其在缺席審判過程中的辯護權、對一審結果不服的上訴權等都做出了明確規定。與此同時,在憲法法律框架下,《意見》還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爲判決確有錯誤的,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這同樣爲確保案件辦理的正確性、準確性提供了法治保障。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在《意見》織就的法網之下,任何“臺獨”分裂犯罪,都將逃無可逃。對於已深陷“臺獨”分裂泥潭者而言,懸崖勒馬、回頭是岸纔是唯一正途!

來源:人民日報(作者爲武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兩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研究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