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子喝爛醉持木棍活活打死老母 卻因這理由逃死

雲林縣男子持木棍打死老母逃過死刑,雲林地方法院判處19年6月。(本報資料照片)

雲林縣林內鄉洪姓男子酒後失控,持木棍毆打75歲母親,導致其頭部受重創,送醫急救不治,雲林地方法院14日表示,洪男並無任何刑事前科,無明顯反社會人格,矯治教化人格的需求,據此認爲經減刑後,依《刑法》第64條第2項規定,不能判處死刑,但施暴手段令人髮指,且屬逆倫弒母,判處19年6月。

洪男與母親、胞兄同住,去年10月洪男因心情不佳喝了許多酒,其母見狀斥責,沒想到洪男竟拿木棍毆打母親,洪母身體嬌小無力反抗,僅能用雙手勉強阻擋,頭部受重創,洪男兄長上前阻止也被打,事後洪男兄長將母親送往臺大醫院斗六分院急救,仍宣告不治。

雲林地方法院表示,洪男因過量飲酒,產生酒精中毒現象,思考、理解、判斷等能力顯著減低,情緒不穩定,失去自制力,有明顯的認知受損,甚至意識混亂現象,已因酒後產生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處於辨識其行爲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爲能力顯著降低的狀態。

法院認爲,洪男長期飲酒歷經數年,都能正常與母親相處,幾乎沒有對母親施暴紀錄,堪認洪男對於自己會因爲酒後突然失控而對母親施以暴力一事,應該是無預見可能性,且沒有辦法或應該事先注意預防,因此符合《刑法》第19條第2項得減輕其刑要件。

不過洪男在無外在刺激情況下,僅因母親的言語,持木棍重毆其頭部,下手力道之大,使木棍當場斷成兩截,施暴手段令人髮指,且屬逆倫弒母,嚴重破壞法秩序的和平性,犯罪損害十分巨大,不論從應報思維,或一般預防的觀點來看,均應從重量刑。

法院指出,洪男雖生活習性不佳,但並無任何刑事前科,無明顯反社會人格,矯治教化人格的需求,據此認爲經減刑後,依《刑法》第64條第2項規定,不能判處死刑。另外,雖然有從重量刑事由,但洪男也有偶發性、失控性犯罪,無明顯反社會人格的從輕量刑事由,量處無期徒刑尚屬過重,不符罪刑相當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