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戶籍異縣市不相鄰 有從農證明文件可保農保
農業部今天表示,實際從農生產達一定規模者,農地、戶籍地在不同縣市且不相毗鄰鄉鎮市區範圍內,經農地所在地的農業部單位審查發給證明文件者,22日起可至農會申請參加農保。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農業部今天表示,實際從農生產達一定規模者,農地、戶籍地在不同縣市且不相毗鄰鄉鎮市區範圍內,經農地所在地的農業部單位審查發給證明文件者,22日起可至農會申請參加農保。
爲保障實際從農者參加農保的權益,農業部農民輔導司發佈資訊指出,20日修正發佈農保審查辦法,讓實際從農者,農地、戶籍地不同縣市且不相毗鄰鄉(鎮、市、區)範圍內者,經農地所在地的農業部農業改良場審查、核發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者,22日起可持證明文件到戶籍所在地基層農會,申請參加農保。
前述實際從農者,必須具備一定經營規模,具體要件爲「本人全年實際出售農產品銷售金額達新臺幣25萬元以上或爲全年出售農產品達前開金額,投入農業生產資材達新臺幣15萬元以上。」
或是「農業用地經營規模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實耕者經營規模認定基準。(例如:水稻2公頃)」
農民輔導司說明,依據「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申請參加農保者,農地應與戶籍地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直轄市、縣(市)而相毗鄰的鄉(鎮、市、區)範圍內。而取得從農工作證明後,則不受此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