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署:農業金庫依規定辦理中央畜產會雞蛋進口貸款

農業金融署表示,依《銀行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銀行不得對其本行負責人有利害關係者,爲無擔保授信;對有利害關係者爲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

農業金融署表示,另《銀行法》第33條之1明定利害關係者之定義,同條文第5款規定,銀行負責人爲代表人之法人,方屬銀行之利害關係人。農業部持有全國農業金庫股權,依規定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事,屬該金庫負責人,中央畜產會代表人林董事長聰賢並未擔任全國農業金庫之負責人,爰非屬全國農業金庫之利害關係人,不受前開規定限制。

農業金融署指出,依《農業金融法》第4條規定,全國農業金庫以辦理農林漁牧融資爲任務。本案系經農業部認定係爲維穩國內雞蛋產銷之貸款,屬該金庫法定任務範圍。全國農業金庫辦理本項貸款悉依徵授信原則及內部規章辦理,提報董事會審議通過,並由農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保證,相關核貸過程並無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