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白領拾獲裙底照記憶卡報案 員警拒受理涉毀證
▲被指控「拒絕受理」的員警說,「偷拍裙底風光的色狼,抓他10次,出來還是會繼續拍」。(圖/取自網路)
香港一名女白領前年撿獲一記憶卡,事隔1年後發現該卡載有「裙底春光」,遂前往灣仔警署報案。
負責的長官及警員卻被指控「拒絕受理」,更說「這種人(拍裙底照者)抓他10次、坐10次牢,出來還是會繼續拍」,勸女子前往其他警署報案;其後更涉嫌破壞記憶卡。警長及警員同被控「公職人員行爲失當罪」。
案件14日開審。首被告張振和(44歲)及次被告張國俊(31歲),案發時分別在灣仔警署任偵緝警長及警員。
時任設計公司文員的蔡彩華(24歲)供稱,2011年1月初,她在葵芳港鐵站內的7-11便利商店購物後付錢時,於收銀機櫃臺旁發現一張記憶卡,由於她有帶備用記憶卡的習慣,誤以爲屬於自己,即將之帶走。數天後,蔡女才發現該記憶卡並不屬於自己,家裡亦沒讀卡機,故將卡擱在一旁。
同年11月13日,蔡機緣巧合將一個讀卡機帶回家,故將該張記憶卡打開,詎料發現裡面載着逾50段拍攝不知名女子大腿及裙底風光的影片。蔡女亦發現卡內有兩張一名男子對着鏡子的自拍照,懷疑該男子正是拍攝者,遂用手機將其照片拍下,心想: 「拍下他的樣子,以後在街上遇到,自己會小心點」,更將照片轉發朋友。
稱要先拘捕事主,纔可拘捕偷拍者
根據灣仔警署的監視器影片顯示,蔡於翌日中午前往報案,其間一度因警署電腦沒有讀卡功能,折返辦公室拿讀卡機借給警方。
蔡供稱,她在警署逗留約半小時後,首被告上前自我介紹,示意蔡跟他走到一旁,詢問她將記憶卡帶到警署的目的,蔡回答:「我想讓警方有個紀錄,將來抓到這個人,就曉得他幹過什麼事(拍裙底風光)。」
但張迴應說,蔡女事隔一年才報警,「情況有些啲尷尬,我要先逮捕你,纔可以再抓那個人。你說該怎麼辦?」。
蔡又說,數分鐘後,兩被告一同將她帶離報案室,首被告再詢問蔡到警署目的,並稱:「你拿這張卡來,是想做個好市民。倒不如我們當作沒見過你。你帶着那張卡走吧。」,又建議蔡到其他警局、或用電郵報案,甚至提議蔡將記憶卡銷燬。其後在蔡同意下,首被告涉嫌即場將記憶卡掰開。次被告全程在旁附和。
辯方質疑,蔡報案時因爲擔心被控告拾遺不報,才說要「回去想想」,故並未落實報案;但蔡否認。蔡又透露,事發後她曾接受媒體訪問,其後即有總督察主動聯絡她,就本案控罪作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