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要避父!2013年江蘇一起荒誕的家庭倫理悲劇

人們常說父愛如山,短短四個字正好就詮釋了父愛的深沉。可隨着物質條件的優越,離婚率卻越來越高,甚至有些人將本是人生大事的婚姻,當做是一場感情遊戲,也正是因爲出於這個心態,從而導致離婚的現象越來越普遍。

在這樣一段失敗的婚姻中,無辜的孩子卻是影響最深、傷害最大的一方,甚至有些罪犯就是因爲童年家庭的不幸而走上了一條歪路。今天要說的是2013年發生在江蘇的一起荒誕的家庭倫理悲劇中的小孩更是令人十分同情:母親帶着女兒改嫁,可這個年僅12歲的女生卻遭遇繼父X侵4年,最後一次在親媽眼皮底下才東窗事發。

爲何在長達四年的時間裡,身爲母親從未察覺出女兒的異樣,而女兒卻也從沒跟母親訴說自己的遭遇呢?這背後到底發生了什麼?

單某因爲從小就被家裡人捧在手心裡長大,因此當她初入社會時,便被眼前所謂的愛情給迷惑,在短短相識的幾個月時間內,就與該男子私定終身。在2005年的時候,由於懷有身孕,便只好匆匆與男友辦理了結婚儀式,成爲了夫妻。

可兩人心理年齡都還沒有長大,當女兒出生之後,兩人之間的矛盾就越積越大,再加上沒有良好的溝通,最終只能走上離婚這一步。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未滿兩歲的孩子一般是歸母親撫養,因此單某便只好成爲了單親媽媽。

2008年單某又在父母的介紹帶着3歲的女兒嫁給了當地老實本分的村民張某,雖然女兒並不是張某親生的,但他平常的一舉一動都表現了對這個女兒的喜愛,不僅時常帶着女兒出去玩耍,有時擔心女兒害怕,還會陪她睡覺。

這在單某看來,不禁慶幸自己嫁了一個好丈夫,不僅不嫌棄自己是二婚,同時還對不是自己親生孩子視若己出,因此她對張某更加多了一份信賴。也正是因爲出於這個心理,2013年5月,在朋友的介紹下要去國外打工的張某便放心地將女兒交給了張某。

知人知面不知心,單某萬萬沒有想到張某竟然是一個衣冠禽獸。原來張某對繼女這麼好,竟然只不過是爲了滿足自己那個見不得光的骯髒慾望,每次都會趁着同繼女單獨待在一起的時候對其進行猥褻,事後又會利用各種好處利誘繼女不讓她到處說。

此時年幼的女兒對外界懵懂無知,誰也沒有想到張某竟然會利用身份之便對女兒伸出魔爪,時間一久,女兒便也漸漸將張某對她所做的事當作習以爲常。如今單某將女兒交給了張某,獨自一人去國外工作,這更加給了張某可乘之機。就這樣,在單某離開後不久,2013年張某便第一次正式向年僅8歲的女兒實施了QF行爲。

張某在這次從女兒那裡滿足了自己的獸慾之後,從此便一發不可收拾,經常利用自己父親的身份,假借教養名義,分別在家裡以及酒店中,讓女兒不斷的屈服自己。年幼的女兒由於從小就被張某帶大,對這個所謂的“父親”產生了深深的心理依賴,再加上每次事後張某都會給女兒各種獎勵,引誘女兒不要將這件事對外人說起。

就這樣,在女兒懵懂無知下,張某竟然對年幼的孩子實施了長達4年的J淫,直到單某回來時偶然一次發現張某的行爲之後,這才後悔不已。

正是因爲女兒的隱瞞以及單某對女兒的關心不足,這才導致了張某的肆意妄爲,竟然在2017年8月14日晚上,明知單某在家的情況下,還對繼女實施猥褻。在房內睡覺的單某被外頭的動靜吵醒,便想看看這對父女在幹什麼,可也就是眼前的這一幕,卻讓她永遠銘記於心。

看着一臉無知的女兒,單某悲痛欲絕,雖然知道這件事泄露很有可能會讓女兒生活在痛苦之中,可自己又不甘心看着張某逍遙法外。思索再三,最終在8月17日選擇了報警,而在這同一時間,張某也選擇了自首,並將自己的犯罪行徑供認不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QJ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QJ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J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QJ論,從重處罰。

雖然法律明確規定,QJ罪的構成要件爲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X交,其中QJ行爲以違背婦女意志爲前提。但需要注意的是,像張某這種引誘繼女的行爲,雖然沒有采用暴力、脅迫等行爲,但同樣也構成QJ罪。

這是因爲只要與未滿14週歲的女子發生X關係,不論該女子是否自願,都屬於QJ罪。而爲繼父的張某不可能不知道其年齡,但他還是假借身份之便對女兒實施QF,因此他的行爲還是要以QJ罪論處。

除此之外,張某還以刺激或者滿足X欲爲目的,以X交以外的方式對未滿14歲的繼女多次實施淫穢行爲,因此張某同是還涉嫌猥褻女童罪。行爲惡劣,道德敗壞,數罪併罰的張某,最終在法院的審理下,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5年。

每個人的童年本該是一隻翱翔於空中的風箏,在父母的有限的管轄下健康快樂地成長。可張某卻藉着這個線,牢牢將女兒掌控在自己手中,爲了滿足自己骯髒的獸慾從而不斷地摧殘女兒。自己雖然獲得了15年的勞刑,可已經千瘡百孔的女兒,當她懂事之後,又該如何自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