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夜店狂歡一夜情 他咬脖掐胸罵「做愛可以找我」硬上2次

女友夜店狂歡一夜情 ,他咬脖掐胸罵「做愛可以找我」硬上2次。(達志影像)

1名男子得知女友小美和不明男子去夜店狂歡後發生一夜情,衝去小美住處狂問「做愛爲何找別人」,當場強脫小美衣物後猛咬脖子及捏胸扯發,女方哭着哀求道歉,男子仍不爲所動,強行對她進行兩次性侵,還恐嚇要將她的性愛影片PO上網。法院審立後認爲,男子犯後坦承已賠25萬元調解,依強制性交罪判2年,緩刑3年,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該名男子在民國110年4月某日,得知女友小美前一日(22日)晚間到夜店狂歡,還與不明男子發生一夜情後當場抓狂,立刻衝到小美住處,質問她爲何要與男人一夜情,並稱:「你想要做愛可以找我,爲什麼找別人,如果你要想,可以跟我啊」。

男子愈說愈憤怒,強行脫小美之衣褲,壓在她身上咬其頸部、強扯頭髮,並痛罵:「妳是不是很賤」,接着連續掌摑臉部。小美當時不斷哭着道歉並苦苦哀求原諒,但男子卻不爲所動,竟強逼小美口交,用力捏她胸部,之後進行性侵。

小美當時呼痛掙扎抗拒,但男方又恐嚇:「如果再往前動就要弄更久」後性侵得逞,事後逼小美去洗澡,又再次質問一夜情的事情,接着又再度性侵,並恐嚇:「妳以後交了新男友,我找妳出來,妳就要出來,不然我就把之前拍的裸照跟性愛影片放到網路上」。

小美事後前往醫院驗傷,但醫院社工師發現有異狀,立即通報警方,整建整個過程才曝光。

法官審理後認爲,被告雙方爲男女朋友,本應互敬互愛,並應尊重告訴人之性自主權,但交往期間,被告因發覺女方與不詳之人發生性行爲,竟失去理智,而違反告訴人意願,對女方強制性交,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以25萬元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依強制性交罪判他2年,並宣告緩刑3年,期間應參加法治教育3場並交付保護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