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駕車與學生機車發生車禍竟肇逃 永康警還公道

車禍現場機車倒地滑行到路旁大型車下。(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林悅/南市報導

臺南市永康中正北路於6月26日凌晨2時27分許,發生一起車禍肇事逃逸案,一對學生騎機車與一部自小客車發生車禍,造成2人受傷,涉案自小客車肇事逃逸,經永康分局連日追查,抽絲剝繭,於年6月30日晚間找到疑似涉案車輛,並通知涉嫌人35歲陳姓女子到案說明,全案偵訊後肇事逃逸罪嫌函送偵辦。

被害人人車倒地受傷,機車嚴重毀損。(圖/記者林悅翻攝)

警方說,6月26日深夜,一對學生騎乘機車行經永康區中正北路704號前時,遭同向1輛自小客車擦撞後,造成機車倒地滑行,機車騎士後座乘客雙雙受傷送醫,惟肇事自小客車駕駛並未下車察看及報警處理,即逕行離去。

案經永康分局進行採證,連日查訪多家汽車保養廠,已掌握特定車型,再經調閱相關事證比對,過濾百輛同車型車輛,終於在6月30日找到一輛紅色自小客車疑似涉嫌本案,並傳喚相關涉嫌人陳姓女子(35歲)到案說明,陳女表示當時是不小心撞到該重機車,因一時緊張害怕而離開。

▲肇事車輛保險桿受損。(圖/記者林悅翻攝)

警方指出,依據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新臺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永康分局在此呼籲,發生交通事故應留在現場,並報警協助調查,不得任意離去,避免加重罪刑,後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