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TT專法》歐銻銻董事長範立達:OTT專法舉世獨創 充滿原創性!

● 範立達/前愛奇藝臺灣代理商、歐銻銻娛樂董事長

「據說」經過一年多的研擬,NCC終於在今年7月22日端出了《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簡稱OTT TV專法草案,並於9月3日舉辦第一場公聽會

這份只有20條條文的草案,在公聽會中被所有發言的與會者批評得體無完膚,完全沒有掙得一絲掌聲

到底,NCC出了什麼問題?或者說,OTT TV專法出了什麼問題?爲什麼主管機關的信心滿滿與業者的驚怖疑慮,會存在如此巨大的落差?如果立法者看不到自己的盲點,那麼,不妨由業者來逐一說明吧!

政府說放大捉小 卻放掉最大OTT「Youtube」

這套草案最大的問題,就在於執法不公。

NCC開宗明義就說,OTT TV專法只管PGC內容的OTT,不管UGC內容的OTT。什麼是UGC內容的OTT?NCC很明確的說,例如:YouTube。

UGC,指的是用戶上傳、分享的內容。這裡指的用戶,大多是素人。

的確,YouTube裡,真的有很多內容是屬於UGC性質。但是,也沒有人可以否認,在YouTube上,國內所有電視業者的內容,不管是新聞戲劇、電影、綜藝兒童節目,也都上架到了YouTube。這些透過電視臺製作的內容,如果還要硬指是UGC,而不承認是由專業製作團隊產出的PGC內容,那真是隻有鬼才相信了。

更何況,YouTube目前是國內市佔率最大的一家OTT平臺。NCC在OTT TV專法草案中一再強調,執法原則是「抓大放小」,但如果最大一尾OTT就這麼輕易放掉,還談什麼抓大放小呢?

▲ 9月3日NCC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公聽會,業者砲聲隆隆。(圖/記者陳世昌攝)

要求OTT設自律組織 比電視業嚴格

再者,OTT TV專法中,爲落實「抓大放小」原則,對於(除了YouTube)以外的大型OTT業者,採取強制納管手段。被點名的業者,如果不乖乖辦理登記,就重罰10萬到100萬元。

但是,境外的大型OTT業者,如Netflix或Disney+等,他們若是負隅頑抗,硬是不配合登記,請問,NCC的手能夠伸到美國嗎?10萬到100萬的罰單,能夠開給川普政府嗎?

其次,OTT TV專法草案硬性規定,所有納管的業者都必須共同成立自律組織,如果不成立,就罰10萬到50萬。設若如果業者們真的不成立自律組織,難道NCC真要滿門抄斬,開罰所有納管的業者?

實則,OTT的性質與線上DVD租賃業相近,與媒體業性質相距甚遠。試問,DVD錄影帶出租業有成立自律組織的必要嗎?以電視臺爲例,NCC也只要求新聞臺設立自律組織,其他諸如綜合臺、戲劇臺、兒童臺、體育臺均無此一要求。

爲什麼對於OTT平臺,卻不分有無提供新聞內容,均一律得設自律組織?此一要求豈非比管制電視事業更嚴格?NCC一再強調,OTT TV專法採取的是light touch「輕度管制」原則,請問,這是哪門子的輕度管制?

▲ 歐銻銻董事長範立達質疑,若Netflix等境外OTT業者不依法登記,NCC能否將罰單開到美國去?(圖/路透

中間服務商罰最重 本末倒置

OTT TV草案中最可議的條文,是要求電信業者、ISP、IDC、CDN業者不能爲陸資OTT提供服務,否則重罰50萬至500萬元。這也是整部法律中最重的一項處罰。

但荒謬的是,電信、ISP、IDC、CDN都不是OTT事業,結果OTT專法中罰最重的,竟然是這些中間服務廠商,這豈非本末倒置?

再說,經濟部在9月3日頒佈了「在臺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爲禁止事項項目表」之後,這些中間服務廠商全在射程之內,有了經濟部的法規命令之後,還須要在OTT TV專法中疊牀架屋嗎?

▲歐銻銻董事長範立達痛批,NCC想染指業者機密核心資料(圖/記者陳世昌攝)

NCC企圖染指業者機密資料

草案中還規定OTT業者要定期提報使用者數量、營業額點擊數、流量及使用情況等資料,違者可罰10萬至50萬元。

上述數據,無不被每一家OTT業者視爲最機密的核心資料,但NCC就想染指。

試想,在個人隱私權、營業秘密保護意識擡頭的今日,政府要蒐集個人的資料,都還須經過嚴謹的程序,且人民有權拒絕,何以NCC竟然以爲他們可以超越全世界各政府的每一個部會,能夠不附理由的就向各OTT業者伸手索取機密資料?NCC難道一點也不會臉紅?

臺灣OTT專法舉世獨創

整部法案中荒謬的地方還不只如此。最妙的是,被強制納管或自願登記的業者,都必須負擔OTT TV專法中的義務,也有動輒被處罰的風險。

但逸於這部法律之外,如YouTube等不被納管也不必登記的業者,卻完全不必負擔OTT TV專法中的法律責任

被強制納管的業者也就算了,自願登記的業者沒糖吃還得忍受皮肉痛,請問,任何一位稍有理智的業者,會傻到自願登記接受納管嗎?

臺灣以前的法律,大多是「繼受」(其實就是抄襲)英美、德國或日本,雖說橘逾淮爲枳,移植過來的法律就算有些水土不服的問題,但既然已在法治先進國家中實踐多年,我們爰用起來,大致沒什麼問題。

但此部OTT TV專法,由於是舉世獨創,無可抄襲、無可借鑑,所以充滿了太多的原創性,而這些原創性偏偏又一再的凸顯出低落的立法品質與立法技術,讓人不免擲筆三嘆。

笨就算了,笨還不肯學、笨還不肯問,這樣的NCC,還有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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