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商會趁火打劫
(圖/新華社)
民主的指標不外自由、平等及監督政府,後者要靠選民、反對黨、媒體、司法及國會。國會監督的體現就是委員會的調查,包括聽證會、文件調閱、實地查證,因此,落實調查權乃國會改革的核心,這是強化、絕非擴權。國會調查權的歷史至少百年以上,譬如法國第一個調查委員會成立於1830年。
國會除了從事立法、行使人事同意權或監督行政,往往還會針對重大議題展開調查。就歐盟國家而言,除了馬爾他、斯洛伐克,各國國會的常設或特別委員會都可進行調查,甚至啓動暫時調查委員會。至於國會調查的法源,通常是透過憲法授權,只有愛沙尼亞以國會議事規則來規範,倒也無傷大雅。
國會調查不等於司法判決,目標與對象不同,然而,要是發現違法事證,還是要移送司法單位,兩者可以分開、同步或合作,無礙三權分立,干擾司法的帽子太沉重、私設刑堂說法危言聳聽。真正要費心的是吹哨人的保護,必要時閉門聽取證詞,並重罰議員或議事人員外流機密文件,法國最高可關25年。
爲了要落實調查權,委員會必須有合理傳喚證人的權力,否則聽證會難免淪於虛應故事。要是公家機關、私人機構或自然人沒有充分的理由,拒絕出席或發言(回答)、提供僞證,阻撓國會調查視爲藐視國會,敬酒不吃吃罰酒,未必是個別議員挾恨報復。坦誠而言,要是沒有刑罰,國會永遠是行政的小弟。
針對藐視國會,絕大多數的歐盟國家可以由國會裁罰或送司法單位,量刑不外罰緩、拘留、刑法伺候。以下是國人比較熟悉的幾個國家的最高罰金、判刑天數:奧地利3年;比利時1萬歐元、10年;法國7500歐元、2年;德國1萬歐元、強制拘留;葡萄牙2年;西班牙2年。
歐洲議會除常設、特別委員會,還針對戴奧辛、核廢料、種族主義仇外、狂牛症、公平人壽保險、汽車廢氣排放、洗錢避稅逃稅等課題,組過暫時調查委員會,因爲有盧森堡避稅漏稅事件特別委員會的經驗,運作漸入佳境。至於英、美、澳、紐、加等國的聽證更是司空見慣,譬如水門事件、伊朗門事件調查委員會。
40年前美國7大煙草公司執行長獲邀到國會作證,因爲尼古丁是否上癮說謊引發軒然大波;近年,社羣媒體執行長紛紛接受國會聽證,無人願意破壞媒體公關。先前,歐洲議會調查荷、比、盧稅負安排,原本有11家跨國公司婉拒出席,終究屈服;新冠病毒肆虐,歐洲議會舉辦疫苗聽證會,連美國藥廠都不敢造次。
盧森堡避稅事件吹哨人被秋後算帳,儘管獲得108名議員連署聲援,依然纏訟多年,最後上訴歐洲人權法院才翻案。令人納悶的是,此番國會改革之議,爲何相關人權保障、透明政府、國會監督團體銷聲匿跡?
民主論述不足造成菁英集體沉淪,無知立委興風作浪政治鬥爭、無恥學者信口開河人權侵犯、無良媒體推波助瀾如喪考妣,連歐洲商會也昧着良心趁火打劫,難不成是要複製帝國主義當年的領事裁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