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工會編輯室公約 訂「臺塑、旺旺條款」

政治中心臺北報導

因應臺灣傳媒交易案即將於17日簽約,蘋果日報工會舉辦守夜封街活動外,並已決議通過編輯室公約,將在交易案簽約完成後提出;除新增總編輯不適任條款;也要求新資方不能要求編輯部員工背誦公司訓條、演唱公司歌曲舞蹈等類似行爲,也不能強制要求編輯部員工參加集團運動會尾牙等活動。

▼因應壹傳媒17日將進行簽約,蘋果日報工會擬定編輯室公約,希望新資方接受。(資料畫面東森新聞提供)

根據蘋果日報工會所提供的部份編輯室公約內容,針對總編輯室若有不適任情形,經工作年資1年以上之編輯部員工1/4以上連署,或由蘋果日報新聞自律諮詢委員會或壹傳媒倫理委員會決議後,可提出總編輯不適任案,而該項提案將交由工會於2周內組成並召開總編輯不適任案審查小組審查。

總編輯不適任案審查小組將由工會理事長擔任召集人成員包括編輯部員工代表2人、工會代表1人、資方代表2人、報社新聞自律諮詢委員會代表1人、壹傳媒倫理委員會外部委員1人;而如果不適任案是由員工連署提案,編輯部員工代表中應該至少1人爲連署人代表。

審查小組會議將由提案人報告提案理由,並經總編輯迴應說明,由出席小組成員多數決來判定是否認可。提案理由經認可之後,審查小組就會在2周內將不適任案交由工作年資1年以上之編輯部員工進行投票,經1/2以上員工投票、2/3投票員工同意,不適任案即成立;資方就必須於不適任案成立2周內另聘總編輯。

此外,公約中也要求資方,必須尊重編輯部員工爲專業新聞工作者,不得要求編輯部員工從事業外工作。也不能要求編輯部員工背誦公司訓條、演唱公司歌曲與舞蹈等類似行爲;不能強制要求編輯部員工參加集團運動會或尾牙等活動;更不得以編輯部員工是否參與前項活動作爲升遷、發放獎金加薪等有利或減薪、資遣等不利處分之依據。

這些條款內容,被報社同仁私下稱爲「旺旺條款」(背口號、唱公司歌、跳公司舞蹈),及「臺塑條款」(參加集團運動會等活動)。

第14條也明定,新資方不能在未經工會同意下,變更蘋果日報名稱企業識別標識,或於報頭報眉、員工識別證、員工名片等處添加資方股東經營團隊相關企業或人士產品之名稱字樣圖樣商標,以免損及蘋果日報之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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