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駕照不等於機車駕照 騎車上路前要注意以免受罰

機車駕照吊扣期間就不得再騎乘機車,否則形同無照駕駛 。(圖/記者陳昆福翻攝)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不少民衆汽車駕照被吊照或吊銷處分後,騎着機車外出被抓,被開罰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不服申訴,屏東監理站表示,其實這種行爲,等同「無照駕駛」,民衆不知規定因此要被罰。

屏東監理站說,現行法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1條第1項規定「已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以上者,得駕駛輕型機車。」,小型車以上包含聯結車、大客車貨車等汽車駕駛執照,但是其條件是從來沒有考領機車駕駛執照才能適用。

而有考領機車駕駛執照被執行駕駛執照吊扣期間或駕駛執照經吊銷處分後,就不能持汽車駕駛執照駕駛輕型機車;另一方面,機車駕照被執行吊扣或吊銷後,又騎乘普通重型或輕型機車,都要依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罰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機車,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等同「無照駕駛」的處罰。

站長洪美芳說,有考領機車駕駛執照的民衆,如果機車駕照被執行吊扣或吊銷處分後,就不得持汽車駕駛執照駕駛輕型機車,也就是機車駕駛執照曾經被執行吊扣、吊銷、註銷駕駛執照處分,就不能再用汽車駕駛執照騎乘輕型機車或普通重型機車。提醒民衆,一定要考領同一等級的駕駛執照,才能騎乘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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