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度當選桃園議員 張運炳賄選判囚3年半定讞

曾7度當選的64歲無黨籍桃園議員張運炳,前年由他的堂弟助理選民買票最高法院認定他犯罪證明確,考量他坦承犯行,依違反選罷法將他判刑3年半、褫奪公權4年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曾7度當選的64歲無黨籍桃園市議員張運炳,前年由他的堂弟任助理向選民買票,最高法院認定他犯罪事證明確,考量他坦承犯行,依違反選罷法將他判刑3年半、褫奪公權4年確定,已通知檢方啓動防逃機制;今年初他已向議會提辭呈,已辭去議員職務

檢方起訴指控,張運炳在2018年11月24日投票當天清晨,由助理向投票權人林姓男子以事後將交付新臺幣4000元期約賄選,並請其代爲轉交賄款1萬2000元給其他2位林姓有投票權之人而爲預備交付賄賂,並交付李等人各4萬元、1萬1千元及1萬6千元進行賄選。

高院認爲,張的事證明確、犯行可認定,審酌張運炳能當選議員之個人私利,竟漠視國家選舉制度之重大公益,明知不得賄選卻仍鋌而走險違背禁令從事賄選,所爲已破壞選舉追求之公正性,將他判刑3年6月,預備賄賂的100萬元沒收,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