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播報限制放寬 半年後民間公司開放播報

氣象法將放寬氣象播報限制,但爲避免警報期間太多不同來源容易造成民衆混淆,因此特別在條文規定「不得發佈警報」。(圖/記者林潔玲攝)

記者林潔玲/臺北報導

交通委員會今(27)日修正氣象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氣象局長辛在勤表示,認同放寬氣象播報限制,但爲避免警報期間太多不同來源容易造成民衆混淆,因此特別在條文規定「不得發佈警報」。同時,配合氣象法的修正,半年內將可完成相關許可辦法的訂定。

草案修法當中提到,除了豪雨颱風,其他災害性天氣如干旱、寒潮冰雹龍捲風、突變強風海水倒灌等六項,都可以開放給有證照民間氣象公司提供資訊,包括機關學校團體個人等,但不得發佈災害性天氣中,如豪雨及颱風之預報

同時,在發佈預報時,應註明發佈者姓名名稱頭銜,若有發佈災害性天氣的預報資訊,因爲在程度上可能造成生命財產損失,因此雖允許民間團體發佈資訊,但應同時註明中央氣象局發佈的警報或災害性天氣的預報。

而若民間團體未依照中央氣象局的表示限期改善,將處新臺幣5~50萬元罰鍰,若是擅自發布地震海象警報者,未限期改善將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至於針對警報、地震、氣象、海象的預報報導錯誤,或未依規定方式報導,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