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生的女兒要考大學 妻急返大陸不歸!人夫怒斷婚

藉口前夫生的女兒要考大學,他妻急返大陸處裡卻不回來,人夫怒訴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大陸女子小萱(均化名)結婚,婚後小萱來臺與同住。不料,小萱在3年後,以在大陸與前夫所生的女兒將考大學,急需返回大陸處理,但卻歸期一延再延,並無歸返的意思。阿國雖向法院聲請小萱履行同居義務獲准,但小萱仍不返臺共同生活,因此憤而訴請判決離婚。

法院審理,小萱雖經合法通知,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法官調閱入出境資料顯示,小萱當年出境之後,迄今未再有入境臺灣的紀錄,堪信阿國所說爲真實。

法官認,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狀態繼續存在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即與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定之離婚要件相當。

法官考量,小萱婚後以在大陸有要事處理爲由,竟於出境後就未再返臺與阿國共同生活,先前已經過法院裁定,小萱應當履行同居並確定後,小萱至今仍拒絕返家履行同居義務,也未提出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

法官審酌,小萱所爲,明顯是惡意遺棄阿國在繼續狀態中,因此阿國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請求判決離婚,洵屬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