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合同又不買房了 中介費還要不要給?

西北房地產公司(化名)向買家侯女士(化姓)提供了房源和看房服務,並促成侯女士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侯女士卻以有事急用錢,拿不出買房錢爲由不買房了。西北房地產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侯女士支付居間服務費45萬元。北京海淀法院4月10日公佈該案判決結果,判決侯女士支付中介費10萬元。

西北房地產公司訴稱,2022年時侯女士稱想購買一套別墅,西北房地產公司隨即爲侯女士開展居間服務,給侯女士提供多套房源並數次實地看房,最終促成侯女士和房東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了一棟價值3000萬元的別墅,雙方約定中介費爲45萬元。後來侯女士以資金週轉不開爲由不想買房了,並與房東私下解除了《房屋買賣合同》,對西北房地產公司支付中介費的要求不予理會。西北房地產公司認爲,公司爲侯女士提供並且完成了居間服務,侯女士雖然最終沒有購買房屋,但是仍應全額支付中介費。

侯女士辯稱,涉案房屋買賣合同未成立,其不應該支付中介費。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西北房地產公司已爲侯女士提供了房屋買賣信息相關交易流程、交易風險、市場行情諮詢及實地查驗房屋等服務,並最終促成了侯女士與房東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現因侯女士自身原因解除了《房屋買賣合同》,非系西北房地產公司服務出現瑕疵所致,故侯女士應按照《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的約定向西北房地產公司支付居間服務費。西北房地產公司認可還未向買賣合同雙方提供房源覈驗、購房資格覈驗、協助辦理網籤、過戶等服務,故房屋買賣合同未實際履行確在客觀上減少了西北房地產公司的後續服務的工作量及成本支出,故對於侯女士應向西北房地產公司支付的中介費的金額,法院依法予以酌定。法院最終判決侯女士向西北房地產公司支付中介費10萬元。

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規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合同一經成立,中介人就應按照委託人指示履行中介的義務,中介人的活動一旦取得結果,委託人就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法官表示,該案中,在西北房地產公司的居間下,侯女士已與房主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因侯女士個人原因導致未能實際履行,但並不影響侯女士和西北房地產公司之間的中介合同依法成立。根據雙方的中介合同約定,西北房地產公司已完成:提供房屋買賣信息;提供與買賣房屋相關的交易流程、交易風險、市場行情諮詢;協助甲乙雙方對房屋進行實地查驗;協助並促成甲乙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四項服務。侯女士應向西北房地產公司支付佣金。

但是考慮到一般購房流程中除了中介合同中所列的服務外,中介公司還會爲買賣合同雙方提供房源覈驗、購房資格覈驗、協助辦理網籤、過戶等服務,因侯女士沒有繼續履行合同,所以西北房地產公司沒有提供這些服務,客觀上減少了西北房地產公司的後續服務的工作量及成本支出,故法院酌定侯女士僅需支付中介費10萬元。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戴幼卿

編輯/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