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萬股票賣小三180萬 老兵被認定「贈與」補稅
國稅局官員19日表示,有一名80多歲的老兵2年多前將價值1233萬元的股票賣給相差30多歲的小三,卻只收180萬元,最後遭到自己小孩檢舉,經查後被認定爲是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差額1053萬元須依法課徵贈與稅,老兵因此補稅83萬元左右,呼籲民衆注意相關規定。
據悉,一名80多歲老兵在2013年5月間將名下股票賣給小自己30多歲的女子,約定銷售金額雖爲620萬元,但該女子卻只支付了180萬元就取得股票,北區國稅局接獲老兵兒子檢舉後,以交易當日股價推算,股票總價值高達1233萬元;對此,老兵則主張,實際收取價款低於約定售價是因爲雙方約定付款期限未至,且自己並無任何理由贈與該女子。
不過,官員透露,經查後發現該交易發生已逾1年4個月,女子確實只支付180萬元就取得價值1233萬元股票;且後來瞭解得知,該女子每次皆陪同老兵前往國稅局說明,「應該是小三,也有在照顧老兵生活起居,兩人看起來感情好。」因此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認定涉及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應以銷售日當天股票價值(1233萬元)與實際交易價款(180萬元)的差額(1053萬元)計算贈與稅,最終共補稅83萬元左右。
對此,官員提醒,納稅義務人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若無法提出合理說明及具體文件,證明其他客觀因素對其讓售價格有影響、導致售價確實低於財產應有價值,國稅局將把實際價值與售價差額視爲贈與,必須予以補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