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男友3度跟蹤下班 她拿掃帚反擊遭掌摑「也被判有罪」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臺中女子小庭(化名)不滿前男友阿哲(化名)經常跟蹤、騷擾,去年5月間雙方發生爭執,她手持掃帚抵抗,對方則徒手回擊,結果雙雙掛彩。臺中地院法官審理之後認爲兩人是互毆,於是依跟蹤騷擾罪、傷害罪判處阿哲拘役90日,另依傷害罪判處小庭拘役50日,皆可易科罰金。
▲小庭與阿哲發生肢體衝突,雙雙掛彩,結果均被法官判刑。(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哲在去年5月間3度騎車尾隨小庭下班,過了幾天兩人在某工地發生爭執,小庭手持掃帚反擊,阿哲則徒手揮擊,導致小庭上脣瘀挫傷,阿哲左肩挫傷、左手肘及右手腕挫傷。
阿哲承認,自己是未經同意騎車跟着小庭,期間他曾提議雙方好好談一談,但被拒絕;而在兩人的對話紀錄中,小庭已經多次明確拒絕阿哲的邀約。臺中地院法官認爲,阿哲連續多日騎車尾隨小庭,確實屬於跟蹤騷擾行爲。
至於肢體衝突的部分,阿哲聲稱自己是正當防衛,因爲當時小庭拿掃帚要打他,他用手阻擋,纔會不小心打到對方;小庭則控訴遭到阿哲打頭、打巴掌,拿掃帚是爲了抵擋,沒有主動攻擊。
但法官認爲兩人的行爲屬於互毆,縱使是一方先出手,另一方還擊,客觀上若非單純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爲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爲,即存在傷害之犯意,自然無法主張防衛權。此外,法官指出,阿哲的傷勢明顯比較嚴重,如果小庭只是把掃帚當成防禦工具,應當不至於造成阿哲肢體多處受傷,因而認定當時小庭主觀上具有傷害之故意。
最終,法官依跟蹤騷擾罪、傷害罪,分別判處阿哲拘役55日、40日,合併應執行拘役90日,得易科罰金9萬元,再另依傷害罪判處小庭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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