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分期還款 遭禁財產仍受限

舉例來說,有位陳小姐在結算申報去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經國稅局覈定,應補繳稅額20萬元,且稅額繳款書已合法送達,不過,陳小姐卻超過繳納期限仍未繳納,也沒有提供相當的擔保。

爲確保能收到應納稅捐、保全稅捐債權,國稅局針對陳小姐逾期未繳欠稅款情形,發文通知監理機關將她名下車輛,辦理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並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爲此,陳小姐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原以爲獲准分期申請並依規還款,就能要求國稅局塗銷禁止處分,並出售名下車輛;但是國稅局表示,由於陳小姐稅捐尚未全數繳清,雖然獲得行政執行分署許可得以分期還款,但當下仍屬於欠繳應納稅捐的狀態,不得塗銷其財產限制登記。

也就是說,在陳小姐未繳清全部欠稅款項之前,或是提供相當欠繳應納稅捐數額財產作爲擔保前,都無法塗銷該車輛的禁止處分登記。

南區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國稅局除了會通知地政或監理機關,對欠稅人財產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外,也會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即便欠稅經行政執行分署同意分期繳納並如期繳納中,但爲了防止欠稅人藉着移轉財產規避稅捐繳納,欠稅人仍須將所滯欠的稅捐全數繳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國稅局纔會通知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的登記。

國稅局補充,納稅義務人收到國稅局寄發的稅額繳款書後,應如期繳納,避免因逾期未繳,導致增加滯納金及利息負擔,甚至財產遭受禁止處分,影響個人移轉財產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