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臺東縣長吳俊立賄選坐牢 檢舉人500萬元入袋

地方中心臺東報導

臺東縣吳俊立7年前的賄選案,日前最高法院判刑2年、褫奪公權6年確定,臺東地檢署表示,檢舉人可獲得500萬元獎金

民國94年臺東縣第15屆縣長選舉,有秘密證人檢舉候選人吳俊立透過國民黨公職人員曾文仲現金賄選,檢察官根據檢舉內容,具體查獲賄選現金,提起公訴,檢舉人獲得1/4獎金。

法院審理時,吳俊立堅決否認犯行,辯稱他確實未交付金錢給曾文仲,當時他的民調高出另一位候選人1倍以上,之後自己高票當選,他沒有賄選的動機理由。法院一審判他無罪。檢察官上訴二審,出現大逆轉,改判吳俊立有罪,檢舉人再領取1/4獎金,總共領取獎金250萬元。

吳俊立上訴,更二、更三審均判處吳俊立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6年,賄款新臺幣115萬餘元沒收。最高法院10月25日維持更三審認定,判處吳2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確定,檢舉人因此可再獲250萬元獎金。

根據法務部檢舉獎金辦法,檢舉縣長候選人賄選,獎金500萬元。檢舉賄選案件,經檢察官公訴後,給與檢舉人獎金1/4,經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判決有罪時, 給與檢舉人獎金1/4,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時,再發齊剩餘獎金。臺東地檢署表示,從2001年至今,臺東地檢署已經 發出超過3000萬元檢舉賄選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