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議員張肇良詐貪助理費 二審仍判2年10月

民進黨桃園議員張肇良資料照片

前民進黨籍桃園市議員張肇良,被控從2010年3月起,找來人頭戶詐領議員助理費後挪爲己用,桃園地方法院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2年10月、得易科罰金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刑度,貪污部分依據認定不成立,檢不服可上訴,但須符合速審法規定

高院認爲,張男從2010年到2011年間確有聘用姜姓男子任助理,且每月給付薪資1萬元,一審此部分認定有誤,雖然撤銷改判,但與上訴駁回部分,執行刑度相同爲2年10月。

合議庭也說明,本案不構成貪污罪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是因取得助理補助費後,如確全數用於公務,並非將之中飽私囊,主觀上當無不法所有意圖,張所得全數流向與議員職務有實質關聯事項,並非挪爲己用,不構成貪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