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縣議員顏旭懋走私安毒470公斤 判無期徒刑定讞

民進黨雲林縣前議員顏旭懋。圖/取自顏旭懋臉書

前雲林縣議員顏旭懋組跨國運毒集團,以漁船運送470公斤安毒入臺並流入市面,一、二審依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而定讞。

顏旭懋之前爲民進黨籍,民國111年4月因毒品走私案遭屏東地檢署起訴後,被民進黨雲林縣黨部開除黨籍。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顏旭懋欲覓人走私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於110年2月至4月間與漁船「祥勇6號」船東陳耀華、「漁百財9號」船長莊啓義合夥,共謀以顏旭懋出資、陳男提供漁船運輸、莊男開船方式走私毒品。

顏旭懋於110年4月至5月間,指示莊男開船前往東沙島東南海域,向不明船隻取得38袋安非他命,隨後返回臺灣,由屏東縣某漁港運毒入境並流入市面。

判決指出,本案毒品總重量約毛重470公斤,再以顏旭懋電話中商談毒品欲售爲每公斤新臺幣75萬元計算,在黑市總出售金額達3億5250萬元。

一審認爲,顏旭懋罪證明確,時爲雲林縣議員,貪圖運毒私利,嚴重背離選民期待,且投資1700萬元後,仍甘冒重罪運輸毒品,犯罪動機實應非難,且尚有270公斤毒品流入臺灣市面,對國民健康、社會危害可謂甚鉅。

合議庭認爲,顏旭懋始終否認犯行,犯後態度惡劣,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追徵犯罪所得2億250萬元。

案經上訴,二審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審理。二審審理期間,顏旭懋僅坦承投資漁船,仍辯稱非運毒主謀及資金提供者,但未被法官採信。

二審認爲,無足夠證據可認顏旭懋取得出售毒品的利益,原判決據此宣告沒收、追徵犯罪所得2億250萬元,有欠妥適,撤銷此部分判決,仍判處顏旭懋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爲,原判決調查完備,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