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押籤本票還砍傷人 法官認非窮兇惡極輕判

陳姓男子等人押人砍傷脅迫籤本票,獲臺南地方法院輕判。(本報資料照片

高雄市吳姓男子去年9月初在臺南被4人強押到嘉義汽車旅館,小腿還被砍2刀,因心生畏懼被迫簽下30萬元本票,經支付10萬元才得以脫身就醫。事後,4人中有3人被逮捕法辦,臺南地院認定他們不算擄人勒贖,22日變更起法條改依加重強盜罪,判處主嫌陳姓男子徒刑4年8月,另2人處刑4年5月、3年10月。

據查,陳男因與吳男借貸發生糾紛,去年9月6日晚上佯裝要再借錢,將吳男約到臺南麻豆後,即夥同李姓、余姓及在逃通緝中的彭姓男子控制對方行動彭男持刀朝吳的小腿砍2刀。最後4人更開着被害人的汽車,將吳押往嘉義1家汽車旅館軟禁,並逼迫簽下30萬元本票。

由於吳男沒有現金,向友人求助,經與陳男等人斡旋後,先匯出5萬元取信對方,再約碰面支付1萬元,連提款卡也被陳男拿去盜領4萬元,合計支付10萬元後,吳才被丟包到部立嘉義醫院,經就醫後無生命危險。

臺南市警方獲報先策動陳男投案,再追緝李、餘2人到案,臺南地檢署則依強盜與擄人勒贖等罪嫌提起公訴。不過,臺南地院審理後,認定3嫌並非擄人勒贖,僅依加重強盜罪輕判陳男4年8月、李4年5月、餘3年10月。

合議庭指出,被告目的是向被害人索取財物主觀上並沒有藉由擄掠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換取相當對價之意,加上最終也只取得10萬元,金額社會認知的對價存在大幅落差,難以認爲與「贖身」概念相合,因此變更法條改依加重強盜罪論罪

合議庭還認爲,3名被告僅因一時失慮致罹重典,且在犯罪過程中,雖造成被害人受傷,但仍積極提供包紮救治,未再施加暴力,最後還將被告送醫診治,顯見並非窮兇惡極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