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黑板!勞動保障監察知識問答

爲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關於優化營商環境的最新決策部署,進一步優化人社領域營商環境,徐彙區人社局推出《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相關知識問答。

答: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條之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爲的舉報、投訴;(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爲。

答:勞動監察員可自由進入工作場所,無需事先通知僱主。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有權採取下列調查、檢查措施:(一)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二)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並作出解釋和說明,必要時可以發出調查詢問書;(四)採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複製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五)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採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可以當場處理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爲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佩戴勞動保障監察標誌、出示勞動保障監察證件。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有權進入用人單位瞭解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查閱必要的資料,並對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答:國內設有中央勞動監察部門。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條之規定,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記者:曹香玉

編輯:耿潔玉

校對:宋佳音(實習生)

審校:韋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