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人權疑慮 反恐法草案屢遭擱置
行政院最早於2003年向立法院提出《反恐怖行動法》草案,而朝野立委2015年重提草案,但最終都礙於侵害人權之虞,不了了之。圖爲肩負南部反恐重任的海陸特勤中隊。(本報資料照片)
2001年在美國紐約發生「911」恐怖攻擊事件後,聯合國會員國都呼籲採取反恐怖作爲或制定相關法律。行政院最早於2003年向立法院提出《反恐怖行動法》草案,草案明定行政院應成立「反恐怖行動小組」,而朝野立委在2015年重提草案,最終都礙於侵害人權之虞,不了了之。
行政院2003年提出《反恐怖行動法》草案,除明定反恐權責單位,由行政院籌組反恐小組外,也包含情治單位首長可以下令扣留恐怖分子財產、凍結資金;對從事殺人恐怖行動者,最重可處死刑。
不過,當時立委就有疑慮,現有法律已可因應反制恐怖活動,沒有必要另訂反恐法,且草案規定財產強制處分權恐影響人民權利義務,該案最終仍因屆期不續審規定作罷,而政院在2007年雖再度提案審議,但最終被退回程序委員會後,也未有結果。
直至2013年4月律師胡宗賢在高鐵放置爆裂物後,立法院纔再度提及反恐法,朝野立委當時質疑,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功效不彰,面對高鐵炸彈案未有具體作爲,除了要求考慮撤裁外,也要求研擬「反恐法」草案,案件擱置2年,因爲伊斯蘭國在法國巴黎恐攻事件後,朝野立委又再度催促法案進度。
時任民進黨立委李俊俋、國民黨立委馬文君和蔡正元更提出《反恐怖行動法》草案,但又礙於屆期不續審作罷,直至隔年蔡政府執政,國民黨立委黃昭順、馬文君又提出「反恐法」草案,但綠委站在反對立場。
當時黨團總召柯建銘認爲,藍營是爲了雄三飛彈誤射事件提案,而臺灣因應911事件購置的監聽設備,甚至被用來作爲「馬王政爭」監聽設備,認爲該法沒有審查必要。
行政院當時也認爲,現有的法律,包括刑法、洗錢防制法等已足以因應恐怖攻擊,且反恐法也有侵害人權疑慮,民進黨過去推動沒有通過。就此之後,行政院、立法院立委都未提出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