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父女法律見解大不同! 配偶權受侵害求償案遭駁回

圖爲釋憲後婦女團體在司法院外舉行記者會。(本報資料照片)

已婚的王姓男子與楊姓女子外遇,王的妻子主張楊女侵害配偶權,提告求償30萬元,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大法官吳陳鐶女兒吳佳樺審理後,認爲「配偶權」非憲法上權利也非法律上權利,判決駁回。可上訴。

2020年通姦罪釋憲案遭宣告違憲,吳陳鐶是唯一提出不同意見書、主張通姦罪合憲的大法官,但他女兒卻否認配偶權的存在,且作成多次判決,父女法律見解天壤之別。

這起案件是因王姓及曾姓夫婦對楊姓女子提起損害賠償訴訟,針對楊女侵害名譽的部分提告求償,其中關於配偶權部分,曾女主張,楊女在2017年到2019年間與王男交往,侵害曾女的配偶權及基於特定身分所生之利益、名譽權,須賠償30萬元。

但楊女稱,與王男交往期間對方隱瞞已婚身分,她已檢閱王的身分證確認配偶欄爲空白,沒有侵害配偶權之故意或過失。

北院法官吳佳樺審理後認爲,刑法通姦罪、相姦罪規定,經司法院大法官以釋字第791號解釋認定限制人民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性自主權,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自2020年5月29日解釋公佈日起失其效力後,即難認通姦或相姦行爲有何侵權行爲之不法性。

吳佳樺指出,依據通姦罪違憲的解釋內涵,無法單純將家庭法之概念套用侵權行爲法,尚須依不同制度設計目的、個別法規範性質,判斷概念可否流通適用,「配偶權」非憲法上及法律上權利,不能依據民法規定請求賠償,判決駁回曾女的求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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