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情僅因「錢」就被斬斷 45年的女兒不要也罷

親情僅因「錢」就被斬斷,45年的女兒不要也罷,男子憤而訴請終止收養關係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妻子在1979年收養歡歡(均化名)爲養女,在1996年離婚後,就由阿國撫育照顧歡歡。不料,歡歡卻因索討金錢未果,就未再與阿國有任何往來聯繫,迄今已經20多年。阿國考量徒有收養形式,而無實質親情維繫,憤而請求終止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歡歡經合法通知,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僅曾以電話表示,對於阿國要終止收養沒有意見。法官考量,歡歡在2004年結婚後,就搬離與阿國的共同住所,至今未再與阿國同住往來。阿國也指稱,他不知道歡歡的實際居住地,經法院寄發文書到歡歡戶籍地,歡歡也從未親領並以「查無此人」遭退。

法官依照職權查調歡歡相關地址後,並通知歡歡對於終止收養意見爲何,歡歡僅打電話表示,對於終止收養沒有意見,並且不希望阿國知道她的居住地址及電話。法官認,阿國主張其與歡歡長期未有聯繫往來,勘認應屬可信。

法官考量,雙方雖因收養而有親子關係之形式,但彼此已20多年未有互動往來,且阿國現在也無法聯繫歡歡,彼此的親子關係疏離,徒有收養之形式,而無實質父女親情之維繫,顯與收養是爲了成立擬製親子關係之旨相違背,收養之目的無從達成,情節亦屬重大。

法官審酌,衡諸常情,一般人難以長期忍受此狀態,均將喪失繼續維持收養關係的意願,可見阿國與歡歡養親子間的感情與信賴已生破綻,並且無回覆之希望,足認確有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存在。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即屬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