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工抽菸沒熄滅菸蒂 失火燒燬女廁闖大禍!法院判5月
臺北地方法院。(本報資料照)
北市一名莊姓清潔工,今年3月間在中正區國光客運站2樓的女廁隔間內抽菸,沒把菸蒂熄滅就丟棄,導致菸蒂餘燼點燃垃圾桶內之紙類後起火燃燒,燒燬女廁,遭起訴。臺北地院日前依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莊姓清潔工今年3月15日深夜12點許,在國光客運站2樓禁止吸菸的女廁隔間內,明知該處不得抽菸,卻除了抽菸還將未熄滅之菸蒂丟置於垃圾桶內,致該菸蒂餘燼點燃垃圾桶內之紙類後起火燃燒,致失火燒燬該女廁。
之後,經消防人員據報到場灌救後,始撲滅火勢,未釀成巨災。案經中正第一分局報告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並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判決表示,爰以行爲人之責任爲基礎,審酌其因亂丟未熄滅之菸蒂於公共廁所,致生國光客運站火災,是其行爲實有不該,應予非難。
再衡量其行爲是在公共場所所爲,幸經值班人員及時發現失火,消防人員隨即到場撲滅火勢,否則後果不堪設想對公共安全之危險程度不輕,及所造成國光客運站之損害程度亦不輕,其責任刑應屬中度刑之範圍。
再考量被告前有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之前案紀錄,並有竊盜、侵佔、毀損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素行不佳,自無從爲其量刑有利之考量。
此外,被告未與被害人和解或爲任何賠償,自難爲其量刑最有利之判斷;復兼衡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清潔工,爲低收入戶及第一類輕度障礙之身分,居無定所,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依法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