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被控抽菸燒機車泄憤 「未燒燬」獲判無罪
石姓男子疑因與鄰居有糾紛,抽菸引燃鄰居機車,涉犯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罪。臺北地院(圖)認爲未達「燒燬」程度,因此判石男無罪。(本報資料照片)
石姓男子抽菸引燃鄰居的機車,檢察官查出2人有糾紛,懷疑石男放火泄憤,依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罪將他起訴。臺北地院認爲,火勢沒有燒到機車重要部位變形或喪失效用,未達「燒燬」程度,至多僅構成告訴乃論的毀損罪,而鄰居目前尚未提告,因此判石男無罪,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石男與鄰居曾因水管阻塞及機車擋道問題起糾紛,竟心生不滿,在2019年12月14日晚間6時許,外出到便利超商買香菸,然後回到住處外,將點燃的香菸放到鄰居機車前置物箱內,放任引燃裡面的衛生紙及毛巾,所幸鄰居及時發現,通報警消前來撲滅火勢,才未造成傷亡。
石男被控涉犯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罪,但他否認犯罪,辯稱他只是抽菸,因風大吹落菸蒂,不慎引燃機車。
合議庭認爲,刑法處罰的放火、失火罪的構成要件「燒燬」,是指燃燒燬損,即標的物已因燃燒而喪失效用;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機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2400元至9600元罰鍰,可見必須機車上述部位因燃燒喪失效能,才構成「燒燬」。
合議庭指出,本件機車受損情形,重要部位未因燃燒變形或喪失效用,整體上難謂達到不堪使用的程度,因此不構成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罪,石男應只涉犯毀損罪,爲告訴乃論之罪;因鄰居表示暫不會提告,將視石男態度和賠償誠意再決定,因此判石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