婷婷控遭性侵2分鐘要70萬和解 友「想帶寶寶燒炭」獲判無罪
▲法官認爲,女子事後一直傳LINE訊息追問被告確認是否要和解,明顯異於一般遭性侵被害人面對加害人時的常見憤怒或逃避反應。(圖/示意照/圖中人物和新聞無關/翻攝pakutaso免費圖庫)
新竹一名有男友的女子婷婷(化名)指控,酒後遭到彭姓男性友人性侵,要求70萬元和解金。彭男因此出現輕生念頭,「婷婷妳好,這麼多天來我都在和死神拔河,想要選擇最不會痛苦的死法,幾次帶寶寶出去想燒炭…」但法官認爲,女子前後證詞不一,且案發當時手邊有手機,若真遭性侵爲何不求救,因此判彭無罪。
判決指出,2017年1月某日中午,彭男(56歲)和婷婷(38歲)及另兩名男性友人在外用餐,由她開車載3人回彭家,另兩男先離開,剩彭和婷婷在家,兩人在幾杯黃湯下肚之下發生關係。婷婷事後開車離開到醫院驗傷,並告知男友,結果男友毆打彭並索取10萬元。
婷婷在警詢時證稱,被告沒有使用暴力、 脅迫、恐嚇、催眠術、藥劑或其他違反她意願的方法,與她發生性行爲大概5分鐘,「他只是趁我酒醉的時候性侵我」;她在偵查時說,衣服和褲子遭脫掉,被強吻胸部及脖子,後來遭性侵2、3分鐘。
婷婷在法院審理時改口,「我喝酒之後跟被告說我頭很暈,我想要趴在椅子上休息一下,然後被告趁我趴在椅子上的時候,把我的衣物都脫掉,他強制壓在我身上,我掙扎一下但他還是性侵得逞。」
但法官認爲,女子證詞前後不一且互爲矛盾,且她表示當天有帶手機到被告家,手機沒被拿走;證人也說,案發當天一直打電話給女子,並持續傳LINE,但對方都已讀不回。法官表示,手機由女子支配使用,既可讀LINE,發現被告欲對其不軌時,竟未打手機或傳訊對外求援,所爲顯悖於常情。
▼法官認爲,女子的指述非無瑕疵,又缺乏其他補強證據足以擔保指控爲真,因此判彭男無罪。(圖/示意照/圖中人物和新聞無關/記者周宸亙攝)
彭男否認犯行辯稱,在婷婷意識清楚且同意下發生關係,「我們是你情我願,我沒有強迫她。」法官發現,彭事發隔天傳訊息問婷婷,包包是否有掉在她車上;她僅簡單回覆「沒有」 ,並無任何指責言語。
婷婷事後傳訊息給彭男,「這幾天不是我不理你,是那天發生的事情讓我耿耿於懷,認識你4 年了,我其實很相信你會尊重我,沒想到你酒喝下去竟然…這樣的行爲,我心裡有很大陰影,我是女孩子,我的名聲很重要你知道嗎?」
彭男回傳,「婷婷你好,這麼多天來我都在和死神拔河,想要選擇最不會痛苦的死法,幾次帶寶寶出去想燒炭結束,自己看到寶寶又很可憐,不得以只好回家。回到家也一樣不能吃不能睡,最後想到和妳私下和解,我想和朋友借25萬作爲我們的和解金,上次你朋友來拿了10萬,現在也真的都很難借,希望妳能答應我,讓我走出這種難過的日子。」
法官說,被告可能爲安撫女子情緒,加上先前已遭女子男友索討10萬元而恐懼,所以未對她的質問加以辯駁,自不能僅憑此未爲任何明確迴應的陳述,即據以反推女子對被告不利的指訴爲真實可信。證人也說,女子請他打電話給被告要求70萬元和解金。
法官指出,女子事後一直傳LINE追問被告確認是否要和解,明顯異於一般遭性侵被害人面對加害人時的常見憤怒或逃避反應;且她的指述非無瑕疵,又缺乏其他補強證據足以擔保指控爲真,尚有合理懷疑存在,因此判彭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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