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旗及區徽修訂條例生效 港府:「教與懲」並重

(圖/取自香港電臺)

香港《區旗及區徽(修訂)條例》24日正式生效,主要修訂包括訂明港府、立法會及司法機構網站須使用區徽圖案,以及區旗及區徽的收回處置規定。對此,港府發言人今日表示,目標是做到「教與懲」並重,針對侮辱區旗或區徽者予以懲治阻嚇,同時做到宣傳教育工作。

據港府新聞公報,香港特首李家超已根據《區旗及區徽(修訂)條例》第3(1)、3(2A)及3(2B)條修訂有關展示及使用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規定,並於今日在憲報公佈。主要修訂包括訂明港府、立法會及司法機構網站須使用區徽圖案,以及區旗及區徽的收回處置規定。

港府發言人表示,條例的根本原則和精神是「尊重」,尊重作爲香港特區的象徵和標誌的區旗及區徽;該條例的目標是做到「教與懲」並重,一方面就區旗及區徽的正確使用、禮儀、教育和推廣作出明確規定;另一方面,針對侮辱區旗或區徽行爲,條例清晰化相關的刑責,予以懲治阻嚇。

港府發言人強調,港府會做好區旗及區徽的宣傳教育工作,協助市民瞭解和遵守該條例。

據報,香港區旗及區徽的收回處置規定,與收回及處置大陸國旗及國徽的安排一樣,即是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區旗及區徽須交到指定回收點。凡在活動中使用區旗或區徽,活動主辦方有責任把活動現場使用的區旗或區徽妥善收回保存或重用,而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區旗及區徽則須交到指定回收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