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核證自願減排量交易涉稅案開庭

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青海某化工有限公司與被告某環保科技公司、被告某低碳科技公司、第三人北京綠色交易所有限公司碳排放權交易糾紛兩案,案件涉及核證自願減排量(以下簡稱CCER)交易的稅費負擔等問題,系全國首例CCER交易涉稅案。兩起案件沒有當庭宣判。

原告青海某化工有限公司訴稱,該公司於2021年11月16日與北京綠色交易所有限公司簽訂《北京綠色交易所核證自願減排量入場交易協議書》,約定其在北京綠色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平臺參與CCER交易,後該公司通過北京綠色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平臺分別向某環保科技公司、某低碳科技公司購買了CCER,交易已經履行完畢,對方應根據交易金額開具相應價值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但遭到拒絕。

被告某環保科技公司、某低碳科技公司辯稱,案涉糾紛不應通過民事訴訟進行救濟,法院應當駁回起訴。如法院認爲該案可通過民事訴訟進行救濟,在交易平臺以及交易各方並未約定開票義務和交易價格是否含稅的情況下,兩被告不負有開票的義務,且CCER的性質與金融資產相似,根據增值稅相關法律法規,參照金融資產交易管理相關規定,不應開具增值稅發票,故法院應當判決駁回青海某化工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如法院判決兩被告承擔開票義務,根據交易慣例和公平原則,相應的增值稅稅金應當由青海某化工有限公司負擔。

第三人北京綠色交易所有限公司認爲,對案涉交易相關增值稅無代扣代繳義務,交易平臺亦未扣除任何稅款,北京綠色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應對案涉交易承擔相應的開票義務;案涉CCER交易是碳市場的現貨交易,與金融商品存在明顯區別,在未有明確規定其交易屬於不徵稅或減免稅項目的情況下,CCER交易應屬於增值稅應稅範圍;結合有關規定及主管部門相關意見,CCER交易應當由收款方開具發票,開票金額與交易價格之間的關係,取決於交易主體間的約定。該公司認爲,交易雙方事先未對交易價格是否爲含稅價進行約定,通常需要結合行爲的性質和目的、交易慣例、誠信原則等進行綜合判斷,具體由法院作出認定,爲市場提供規則指引。

據庭審中原被告陳述,青海某化工有限公司與某環保科技公司達成453萬餘元的CCER交易,與某低碳科技公司達成19.5萬餘元的CCER交易。

審判長主持各方圍繞爭議焦點進行法庭辯論,並充分聽取了各方意見。兩案將在合議庭評議之後擇期宣判。

文/徐偉倫 馬帥 戴萍萍

編輯/倪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