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裸躲廁所」被少女母撞見 水電工招了獲緩刑
基隆市19歲呂姓水電工去年4度與一名國中少女發生關係,後來被少女母親撞見「全裸躲廁所」而揭發;基隆地院判呂男1年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緩刑期間責付保護管束。
判決指出,呂男去年6月與少女成爲男女朋友,同年9月6 日、26日與10月4日、11日,2人在少女住處共發生4次性關係;另從去年6月至11月,呂男在少女房間內撫摸胸部共8次。
去年11月21日中午,少女母親返家時,發覺女兒上半身赤裸躺臥房間地板上,呂男則全身赤裸躲在廁所內,經追問後才知道2人已多次上牀,於是帶女兒報警處理。
呂男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少女家屬達成調解、給付賠償金,加上沒有前科,法官認爲他無再犯之虞,判處1年徒刑,緩刑3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