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工殤案判賠5億多元定讞 創臺史賠償紀錄

林偉信

史上最大工殤RCA求償案,訴訟過程猶如好萊塢電影「永不妥協」翻版 ,高院判決RCA及湯姆笙等4家公司須賠償486位受害者7億1840萬元,最高法院公開審理辯論後,判決262人死傷部分賠償5億多元定讞,創下臺灣工殤案件判賠定讞的紀錄

其他246人求償部分,最高法院採用大部分有利關懷協會的廢棄發回,認爲二審因受害者未選定人,及未查病歷就駁回求償請求等,此部分事實都有待釐清,因此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判賠5億元定讞的理由,主要是採寬鬆的認定,引用揭開公司面紗原則,認定RCA等公司未保護勞工安全又未告知毒害,不能將勞工評價爲「權利上睡眠的人」,RCA等公司不可採時效抗辯,且勞工只須舉證合理因果關係就足夠。

RCA(前臺灣美國無線電公司)從1970年起,長達22年在生產過程 中違法使用致癌物質,讓勞工用水廠房空氣受到嚴重污染,有高達 1400多名員工因此死亡、罹癌及流產,這是臺灣第1個永久污染區、 第1宗環保公害訴訟案

臺北地院認定RCA等3公司生產過程中,違法使用有致癌風險三氯乙烯等物質,且工作環境沒有防護設施,未善盡環境維護與污染管控 責任,也未對員工盡有關防護說明及教導義務,造成員工罹患特定癌症,判決應賠償445名受害員工與繼承人共5億6445萬元。

高院認爲,相關有機溶劑及暴露的證據都掌握在RCA手中,以致勞工欠缺直接證據難以舉證,不應評價爲「權利上睡眠的人」,RCA公司以時效抗辯拒絕賠償,屬於權利濫用、在法律上沒有理由,也不能 因爲勞工沒有外顯的疾病,就認定沒有受到損害。

高院認定GE等公司將受污染的廠房土地出售給不知情的人,然後再將美金1億元匯回母公司RCA所在的銀行,顯有惡意脫產、逃避債務情事,因此判決GE等公司須與RCA連帶賠償486人共7億1840萬元。最高法院部分廢棄、部分判決定讞。